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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原告湖南省柴味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第一被告吴中杨,第二被告湖南渔九老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被告赤壁市渔九老灶时尚餐厅、资兴市柴味鱼餐饮店及沅江市渔九老灶柴味鱼馆侵犯商标权纠纷三案,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进行第二次开庭。
原告方认为,本案第三被告在原告成功注册“柴味鱼”商标的情况下,店面招牌、餐巾纸盒盒、打火机、服务员工作服、墙壁等多处均出现与“柴味鱼”高度近似的字样,足以误导大众认为此店为湖南柴味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店面。该行为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并赔偿相应损失。
被告方表示,店招、餐巾纸盒、打火机等处虽有“柴味鱼”字样,同时也有表明店名的“渔九老灶”字样,“柴味鱼”仅说明该店的特色菜品,并未作商标使用,且表现形式为图文组合,与原告商标“柴味鱼”存在一定差别。因此,被告的行为未侵犯原告权益。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