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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标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假冒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贵州省六盘水市居民在2016年2月到公安局报警:称其购买的价值达8万元的“六个核桃”系假冒伪劣产品。经查证属实后,警方迅速立案开展调查。通过深入调查,很快查明系宿松县朱某生产销售的。
民警随后将朱某抓获归案,并捣毁朱某设立在宿松县孚玉城区的销售窝点。警方通过进一步侦查,初步查明朱某自2013年下半年至2016年3月期间,在未取得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同种饮品上假冒两公司“六个核桃”、“香飘飘”牌注册商标,然后通过网络平台对外推广、销售,涉案金额达600万元。
专案组经过连续3个多月的勘察,成功发现朱某设立在合肥市、利辛县和山东单县三地的地下生产窝点。专案组安排民警分头赶至三地开展工作,将设立在三地的生产窝点捣毁,抓获涉案人员4名并查获假冒“六个核桃”、“香飘飘”等饮品3万件及作案设备4台。
据办案民警介绍,朱某生产的假冒饮品都是通过网上销售到湖南、贵州、四川等地的偏远农村地区,使明辨能力低的群众受骗上当。
日前,宿松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假冒他人公司的注册商标并生产和销售产品。在2011年7月至2013年3月期间,先后注册成立了宿松乐虎食品有限公司、六个核桃食品有限公司和香飘飘食品有限公司。在2013年下半年至2016年3月期间,朱某在未取得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同种饮品上假冒两公司“六个核桃”、“香飘飘”牌注册商标并予销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和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误导的商标并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对其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八万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