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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晋江法院就福建某纸质品公司犯的假冒注册商标案进行判决,裁定该案被告罪名成立判处罚金人民币6500万元;被告是该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了解到张某某在2014年10月因为商标侵权行为被泉州工商局行政处罚。
被告张某某,50岁,是晋江内坑镇黎山村人,在2016年4月间作为被告单位的实际经营者,组织工人生产假冒“波斯猫”牌注册商标的纸巾。同年5月,公安机关在上述场所查获假冒“波斯猫”牌纸巾701件,非法经营数额已超人民币12万元。经过鉴定,涉案纸巾都是合格品。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没有征得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这个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时张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人,他的行为已构成假冒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作出判决。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泉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