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汇两把剑砍向金锣! 谁是仿品下架?

阅读:373 2019-03-07 12:58:56 来源:网络

最近,黑龙江省内部分市县超市所售的金锣集团旗下的“新马克王”火腿肠和“波罗米亚”火腿肠被责令下架。原因是因为这两款产品涉嫌包装、装潢仿冒双汇的“马可波罗”火腿肠。

如黑龙江饶河县市场监督局向超市、商店发出通知书,该局表示,商家销售的金锣火腿肠涉嫌仿冒双汇火腿肠包装装潢,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并要求说明商品的来源和数量。

双汇的“马可波罗”,与金锣的“新马克王”“波罗米亚”相比,到底有多像?

通过实物对比发现,两家公司的产品从外包装看,产品名称、包装布局结构都接近,尤其是图标和外包装颜色,高度相似。

有调查显示,在1999年,双汇的“马可波罗”火腿肠就已经被公众知晓,94%的受访消费者都认为这款火腿肠是知名商品。

为此,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将大庆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起诉到哈尔滨市中级法院。

双汇公司此次的诉讼请求,一是要求金锣公司立刻停止使用与涉案产品近似的包装、装潢、产品名称,并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第二就是要求金锣公司登报道歉,除此之外,保留追究金锣公司经济损失赔偿的权利。

按照双汇公司的说法,2016年双汇的工作人员就已经在市场上发现了金锣的两款火腿肠在包装、装潢上涉嫌仿冒问题。通过走访经销商和消费者,双汇公司认为金锣的上述两款产品系故意让消费者混淆,严重损害了双汇品牌信誉及销量。

大庆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答辩称,该公司是临沂新程金锣制品集团的下级单位,经授权后对金锣商标及字号有使用权。

该公司认为,金锣商标是驰名商标,金锣字号为知名品牌,金锣集团及下属公司无需借用他人名号搭便车经营,假借其他企业名号反而会淡化自己的品牌,与企业的经营发展相悖。

该公司称,退一步说,即使被控商品在名称、包装、装潢上与双汇产品相似相仿,也不构成侵权。理由是两家公司的火腿肠虽然是同类商品,但市场上区分明显,没有造成混淆和误认,之所以容易区分,是因为两家企业都是知名企业,商品都是驰名商标,“而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肯定会先放眼于字号、商标上。”

“即使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完全相同,消费者根据字号和商标,也完全可以将商品区分开来。将两者放在一起,消费者打眼就会清楚地进行区分,根本不会引起混淆,产生误认。”

金锣公司还做了个比喻:双汇的就是双汇的,金锣的就是金锣的,两者的关系就如同肯德基与麦当劳。

对于金锣公司的说法,双汇公司认为,无论金锣是否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均受使用在先的认定和保护。

国家工商总局有规定,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对其应当按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和保护。侵犯在先权利,造成或者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者混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被查处。

据双汇公司此案的代理人透露,金锣公司除了“新马克王”“波罗米亚”两款火腿肠涉嫌侵权,金锣旗下还有其他13款产品也涉嫌外包装、商标对双汇公司造成侵权。

7月19日,双汇公司在山东省滨州市中级法院起诉了临沂金锣投资有限公司、临沂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金锣在山东滨州的总代理商滨州泰昌商贸有限公司以及7家滨州当地商场.

双汇公司在诉状中称,2015年9月至今,在山东滨州市场,“金锣王中王”火腿肠、黑猪火腿肠等产品的手提袋上,长期擅自使用与双汇公司同种商品上相同的狮子图案注册商标,侵犯了双汇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了双汇品牌信誉及销量,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为此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所有商标侵权行为,并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在媒体刊登赔礼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这起案件,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