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雀巢商标】雀巢与后谷角逐咖啡伴侣商标 是商标还是通用词汇?

阅读:405 2019-03-07 12:55:18 来源:网络

咖啡伴侣,到底是商标还是通用词汇?是这次商标纠纷的重点,这个名称可以说是产品的通用词汇,人们在购买咖啡时,一般会同时购买的白色粉末装的产品,属于一种调整咖啡的口感的通用产品名称,在此同时,也是一个商标,它是500强企业雀巢在1989年就已经注册的商标,拥有该商标的时间也是相当的长。而近日,两家企业雀巢公司和昆明后谷咖啡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后谷公司),因为“咖啡伴侣”的商标问题在朝阳区法院展开斗争。

人们在饮用咖啡时加入的雀巢公司生产的“咖啡伴侣”,实际上的商品名是植脂末,也是雀巢咖啡注册的咖啡伴侣保护的商品范围。咖啡伴侣是雀巢公司于1989年9月10日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商标。在这场诉讼中的被告后谷公司,是因为其生产销售的植脂末产品包装上印刷了“咖啡伴旅”侵犯了商标权。对此雀巢和后谷各执一词。

在法庭上,雀巢公司的代理人称,“咖啡伴侣”是雀巢公司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拥有极高的知名度。而后谷咖啡将一款植脂末产品注册为“咖啡伴旅”,有傍名牌的恶意。但后谷咖啡的代理人却辩解说,两个商标是存在一字之差,在构成和含义方面均不相同,而且其在植脂末产品上使用的“咖啡伴旅”,并非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而是商品名称性的使用,不存在造成公众混淆和误认的可能,所以其行为也不应属于侵权的范畴。本案焦点是“咖啡伴侣”是否是植脂末(俗称“奶精”)等商品的通用名称,被告使用与其近似的"咖啡伴旅"字样是否会产生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在庭审中,被告后谷咖啡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咖啡伴侣”已经成为植脂末等商品的通用名称,提交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咖啡伴侣”作为相关经营范围的企业主体信息、与“咖啡伴侣”有关的部分专利说明书、“咖啡伴侣”公众认知情况调查报告等。被告使用与其近似的标志属于正当使用,不够成商标侵权。雀巢公司则认为,被告的很多说法是在断章取义。“对方销售量巨大,给原告的品牌造成巨大伤害,希望法官支持我方请求。”当日庭审因双方均没有接受法庭调解的表示。目前,这起案件并未当庭宣判,受理此案的朝阳区法院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