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商标“鼓浪屿”引起两家厦门老字号争夺

阅读:404 2019-03-07 12:54:37 来源:网络

鼓浪屿是厦门的知名的旅游景点,基本游客去到厦门,到会去那里看一下那里的美丽风景。同时也具备比较良好的口碑。深深收到游客的喜爱。也正因为如此,食品商标“鼓浪屿”是具有相当高的价值的,厦门兴茂贸易公司是厦门的老字号公司,名下拥有“鼓浪屿”馅饼的食品商标,之后,兴茂贸易公司认为誉海食品公司对自己名下的食品商标“鼓浪屿”所以权进行了侵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将誉海食品公司告上法庭。

事情要从2013年说起,当时兴茂贸易公司发现市面上由“厦门市誉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馅饼包装盒上突出使用了“鼓浪屿”等文字,产品包装盒规格、内外装饰、款式和图案等与自己的包装盒类似,容易造成消费者难以区分的情况。于是,兴茂贸易公司将誉海食品公司告上法庭,这是双方的第一次诉讼。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誉海食品公司的包装采用了两种版本。在第一个版本中,“鼓浪屿”三字分外显眼;在第二个版本中,包装盒上是“鼓浪屿特产”字样。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通用名称、地名的使用应当是“正当使用”。虽然“鼓浪屿”是十分著名的地名,“馅饼”也是食品行业的通用名称,但在誉海公司所使用的第一个包装盒版本中,“鼓浪屿”和“馅饼”在盒盖正面呈现为分开状态,可见被告并非将“鼓浪屿馅饼”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使用,而是特别突出了“鼓浪屿”三个字。从整体上看,“鼓浪屿”三个字在馅饼盒外包装中处于居中、显眼的位置,消费者购买时极易对产品的来源与原告产品产生混淆和误认,侵害了原告享有独占使用权的商标“鼓浪屿”。

而在第二个版本中,誉海公司使用的是“鼓浪屿特产”字样,五个字连为一个整体,没有将“鼓浪屿”三个字单独突出使用,并不会导致消费者购买时将被告的产品误认为是原告的“鼓浪屿”牌馅饼。虽然兴茂公司是注册商标“鼓浪屿”的独占使用权人,但同时鼓浪屿也是一个耳熟能详的地名,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并不能禁止其他人合理使用作为地名的“鼓浪屿”。因此在第二个包装版本使用上,并没有侵犯原告享受的商标权利。

法院判决该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兴茂贸易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万元;但对其使用“鼓浪屿特产”字样的做法,则采信了誉海食品公司关于此为“合理使用作为地名的‘鼓浪屿’”的解释,认为并没有侵犯兴茂贸易公司享受的商标权利。判决生效后,誉海食品公司仍然在市场上销售标注有“鼓浪屿”“鼓浪屿特产”字样的盒装馅饼。

时间来到2015年,两家公司第二次为此对簿公堂。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誉海食品公司在涉案馅饼包装盒上使用“鼓浪屿特产”字样中的“鼓浪屿”,是作为地名使用,“意指鼓浪屿的一种特产,系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意义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仅就“鼓浪屿”字样的使用,判决誉海食品公司向兴茂贸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兴茂贸易公司认为誉海食品公司在包装上使用“鼓浪屿”字样是侵权行为,对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

兴茂贸易公司认为,经过多年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鼓浪屿”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鼓浪屿”已是区别“馅饼”商品来源的商标标志。同时,誉海食品公司所售卖的馅饼并非在鼓浪屿生产(按照其产品标识,该馅饼产自厦门同安工业集中区)。但是,誉海食品公司却在馅饼包装盒上使用“鼓浪屿特产”字样,容易误导消费,让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最终,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誉海食品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馅饼包装盒上印有任何和“鼓浪屿”相关的文字内容,并赔偿兴茂贸易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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