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最高法院判ION赔偿WesternGeco专利侵权及其他损失 合计金额上亿美元

阅读:369 2019-03-07 12:52:13 来源:网络

纠纷经过:

westerngeco是美国一家提供海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服务的公司,后来被法国油田服务巨头斯伦贝谢并购。这家公司核心技术是能够探测海底绘制精确的3d地图,帮助石油公司找到合适的钻进位置。这项任务需要地震勘探船来完成,这里的地震勘探船并不是用来预测地震的,而是在船体安装震源,通过海底反射的声波探测海底的地形,相当于给海底做b超进行体检的设备。

2007年,美国资源勘探设备制造商ion公司根据市场需求,生产出了地震勘探船侧向导引技术的关键零部件-拖缆定位装置,并出售给多家中国公司。中国公司利用这些关键零部件研发出了与westerngeco类似的多缆探物系统,能够提供与westerngeco一样的海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服务。westerngeco公司发现在海外正在进行10项海洋资源勘探业务已经被其他公司抢走,认为如果ion不出售关键的侵权零部件给这些公司,这10项在海外的资源勘探的合同肯定属于自己,因为其世界上具有相关技术的唯一供应商。

在2009年,westerngeco公司决定起诉ion专利侵权,要求补偿合理许可费1230万美元,并且赔偿在海外的利润损失9340万美元。理由是如果ion不出售侵权的关键零部件,那些在海外的服务合同肯定归自己所有,是ion的侵权间接导致海外市场产生了竞争对手,因此ion需要赔偿这些潜在的利润损失。

westerngeco公司在侧向导引技术上具有四件专利,专利号分别是us7293520,us7162967,us7080607,us6691038。但该案件非常特殊的地方在于,这四件专利的权利要求主要是关于系统和方法的,连范围最宽的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也是包括拖缆的。根据判断专利侵权的全面覆盖原则,ion只在美国生产拖缆定位装置是不侵权的,而只有将拖缆定位装置与勘探船的其他设备组合在一起才可能侵权。ion只出售这种拖缆定位装置,由资源勘探公司在其他国家或公海上进行组装,尤其这件专利在中国并未获得授权,购买这些设备的企业并无专利侵权的风险。

但是美国地区法院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71(f)(1)(2)条条关于专利间接侵权的规定和第284条关于专利侵权赔偿的规定,判决ion侵权成立,陪审团支持westerngeco获得海外利润损失的请求。

也就是说,ion故意制造勘探船拖缆定位装置,出口海外,由其他公司将该装置安装到勘探船的拖缆上,组装成与westerngeco公司的产品竞争的地震勘探船。westerngeco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失去至少10项类似的海底勘探合同。陪审团最后决定ion需要赔偿1250万美元的合理许可和9340万美元的海外利润损失。

ion随后申请审后动议,认为第271(f)条不能应用于境外,美国专利法不能在境外生效,但地区法院拒绝了该动议。

ion公司上诉到联邦巡回法院,巡回法院根据powerintegrationsv.fairchildsemiconductor案例,认为美国专利法第271(f)条只能在美国境内适用,无治外法权,不能延及海外利润损失,推翻了关于海外利润补偿的裁定。赔偿砍掉了9340万美元海外潜在利润损失,只剩下1250万美元的合理许可费。

美国政府的这个表态与从前截然不同,美国政府一直担忧专利赔偿过度,导致非专利实体(npe)的兴起,对创新带来负面作用,政府之前都充当打压过度专利赔偿的角色,而此次却一反常态。

2018年初,美国最高法院决定重审该案。最高法院重点要解决的是关于治外法权问题,巡回法院就是基于271(f)条款不能在美国之外适用,判决westerngeco不能主张海外预期损失的。

最高法院最后根据271(f)(2)条款判定侵权行为发生在美国国内,根据美国专利法284条进行赔偿。

最高法院解释,法院应该裁定给专利权人完全的补偿,也就是专利权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应该赔偿多少。最高法院认为是ion供应零部件的国内行为侵犯了westerngeco的专利,对westerngeco损失利润的赔偿也是根据美国专利法284条在国内的适用。

最高法院以7:2的表决结果决定推翻巡回法院的判决,裁定ion需要支付westerngeco的海外利润损失。这个判决实际上已经绕开了“推定无治外法权”原则,某种程度上海外利润损失只是国内赔偿的一种的计算方式。

总体上,该案件赔偿海外利润损失有很多特殊性,首先在技术上,westerngeco公司是侧向导引技术全球唯一的技术提供商,损失容易计算。其次,补偿海外利润损失主要适用美国专利法271(f)(2)条规定,属于专利间接侵权中的帮助侵权,也就是出售核心零部件到国外组装竞品的行为。美最高法院的判决精准打击向国外出售核心技术的行为,尤其防止外国公司采购美国核心零部件,然后进行自主研发,抢占美国公司市场的行为。这也是美国政府一反常态在这起案件支持加大专利赔偿的重要原因。

美国最高法院允许专利赔偿延及海外利润损失,实际上具有明确的应用范围。首先对于专利侵权的赔偿不存在治外法权的问题,只要美国企业在中国未获得相关的授权专利,在中国生产、制造、销售相关行为都不存在专利侵权问题,美国的法律也管不到。其次,赔偿延及海外利润损失只在271(f)(2)条款下适用,属于专利间接侵权。

美国公司出售核心零部件或技术到国外,一旦这些零部件或技术发生侵权,赔偿可能延及在国外采用该侵权零件或技术导致的所有损失。甚至只在美国完成研发生产出模型,拿到中国进行生产,最后都能够索赔在中国市场导致的所有损失,尽管在中国没有相关专利,这个赔偿力度还是非常大的。中国企业今后在购买美国技术和核心零部件的时候,如果采购协议和技术转让协议中规定知识产权风险由买方承担的话,风险将会大增。最高法院的判决对美国核心技术和零部件的出口影响深远,相当于对美国公司出口核心技术和零部件的行为增加了一层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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