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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明专利初步审查的结局有几种?
下图示出了发明专利初步审查的结局,包括以下六种:
(一)初审合格
经初步审查,对于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并且不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包括经过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应当认为初步审查合格。专利局发出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在通知书中指明公布所依据的申请文本。
(二)视为撤回
初步审查中,如果申请文件存在形式问题,专利局对该缺陷发出补正通知书,但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该补正通知书进行答复,或在期限之后提交补正文件,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同样,如果申请文件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专利局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而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或答复逾期,该申请也会被视为撤回。
注意,申请人在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两个月内,可以办理恢复权利手续。
(三)主动撤回
主动撤回程序是由申请人提出的,即如果申请人主动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并且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将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审查程序终止。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手续不符合规定,则专利局会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审查程序继续。
需要注意的是,撤回专利申请不得附有任何条件,此外,如果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专利申请进入公布准备后提出的,申请文件将照常公布或公告,但审查程序终止。
(四)驳回
当申请文件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申请人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可以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但修改不得超过原始申请的范围。如果申请人的陈述或修改后的文件仍未消除该缺陷,则专利局将做出驳回决定。
另一种情况是,申请人对审查员针对同一缺陷发出的两次补正通知书均进行答复后,仍未消除缺陷时,专利局可以做出驳回决定。
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五)分案视为未提出
对于分案申请,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如果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不符合以上要求,该分案申请将被视为未提出,申请程序终止。
(六)国优在先申请的撤回
对于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在后申请成立时,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视为撤回。同一般的视为撤回不一样的是,该种情况下的视为撤回不能办理恢复手续。被撤回的在先申请的审查程序终止。
二、发明专利初步审查中常见的通知书有哪些?
发明专利初步审查中涉及到的通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补正类
(1)补正通知书
初步审查时,当申请文件存在形式问题时,审查员会发出补正通知书。在补正通知书中,会写明申请存在的形式问题,申请人应当对指出的问题进行修改,并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两个月内提交补正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文件合格,并且不存在其他问题时,审查员发出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文件不合格的,审查员可以再次发出补正通知书。但是,如果针对同一问题,审查员发出过两次补正通知书,而申请人均未补正合格时,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补正文件,或提交补正文件逾期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可以在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两个月内办理恢复手续。
(2)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
初步审查时,当手续类文件存在形式问题时,例如优先权、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等手续,审查员会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申请人也应当在收到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两个月期限内提交补正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文件合格,并且不存在其他问题时,审查员发出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文件不合格的,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补正文件,或提交补正文件逾期的,根据办理的手续不同,审查员发出相应视为未要求类通知书。根据指出缺陷的不同,在有些情况下,申请人可以自收到该通知书两个月内办理恢复手续,具体的规定见本章初步审查的具体要求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种手续被视为未要求,仅指该手续不合格,而申请本身可以继续审查程序。
(3)审查意见通知书
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时,审查员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会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实质性缺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意见陈述或修改后的补正文件合格,审查员可以继续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意见陈述或修改后的补正文件不合格的,审查员将发出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通知书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复审请求。
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意见陈述或修改后的补正文件的,或提交文件逾期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可以在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两个月内办理恢复手续。
(4)办理恢复手续补正通知书
该通知书见于恢复手续中,即在申请人提交的恢复权利请求及相应的补正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会发出办理恢复手续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补正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文件合格,审查员发出同意恢复的恢复权利审批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文件不合格,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文件,或提交文件逾期的,审查员发出不予恢复的恢复的恢复权利审批通知书。
(二)视为未要求类
(1)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当要求优先权的手续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时,审查员会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例如,未在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或者当申请人对审查员发出的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答复不合格,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时,审查员也会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2)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
对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根据第一申请人国籍的不同,发出的通知书类型也不同,其后果也不相同。
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中国内地的申请人,或在中国内地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或港澳台申请人时,当委托手续不符合相关要求,审查员会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当申请人答复不合格,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时,审查员将分别向专利代理机构和申请人发出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申请人收到该通知书时,可以重新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也可以自行办理后续申请事宜。
第一署名申请人为外国的申请人或港澳台申请人,或是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或港澳台申请人时,当委托手续不符合相关要求,审查员会发出补正通知书,如果申请人答复不合格,审查员可以再次发出补正通知书;如果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时,审查员将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3)视为未要求新颖性宽限期通知书
当要求新颖性宽限期的手续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时,审查员会发出视为未要求新颖性宽限期通知书。例如,未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或者当申请人对审查员发出的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答复不合格,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时,审查员也会发出视为未要求新颖性宽限期通知书。
(4)生物材料视为未保藏通知书
当生物材料样品保藏手续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时,审查员会发出生物材料视为未保藏通知书。例如,未在申请日起四个月内提交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或者当申请人对审查员发出的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答复不合格,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时,审查员也会发出生物材料视为未保藏通知书。
(三)审批决定类
(1)驳回决定
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不合格时,发出驳回决定。
(2)视为撤回通知书
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补正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3)分案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当分案的递交日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时,发出分案视为未提出通知书。需要注意的是,该通知书没有恢复期,案件直接做结案处理。
(4)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
申请人办理的恢复手续合格时,发出同意恢复的恢复权利审批通知书。
申请人办理的恢复手续不合格时,发出不予恢复的恢复权利审批通知书。
(5)手续合格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的某些请求合格后,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例如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撤回专利申请声明等。
(6)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当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存在形式缺陷时,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例如提交的补正书未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记载的发明名称或申请人信息与本申请不一致等。
需要注意的是,该通知书意味着申请人该次提交的文件未提交,申请人应当再次提交符合规定的文件。
(7)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申请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时,审查员发出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初审阶段结束,案件进入下一阶段。
(四)其他类
(1)修改更正通知书
当审查员发出的通知书有误时,或者申请文件中存在明显缺陷时,审查员会发出修改更正通知书,予以更正。
(2)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
当因某些原因,需要重新确定申请日时,例如申请文件的说明书中有对附图的说明,而申请人未提交该附图,申请人补交缺少的附图时,以补交附图之日为申请人,此种情况下,审查员会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
三、发明专利初步审查阶段通知书如何答复?
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书、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
申请人因正当理由难以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提出延长期限请求。
对于因不可抗拒事由或者因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而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局提出恢复权利的请求。
(一)补正文件的提交
申请人在审批程序中向专利局办理各种手续,除另有规定的之外,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并且使用专利局制定的统一表格。
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补正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和相应修改文件替换页。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应当一式一份,其他文件也只需提交一份。
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内容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对于纸件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面交的方式,将文件提交到专利局受理处。
对于电子申请,申请人应当在电子申请客户端提交相应的补正文件。
(二)答复通知书期限的计算
(1)期限起算日
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自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例如,答复补正通知书的期限是自推定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计算。推定收到日为自专利局发出文件之日(该日期记载在通知和决定上)起满十五日。例如,专利局于2016年7月4日发出的通知书,其推定收到日为2016年7月19日。
(2)期限届满日
期限起算日加上法定或者指定的期限即为期限的届满日。相应的行为应当在期限届满日之前、最迟在届满日当天完成。
期限的第一日(起算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与起算日相对应的日期)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例如,专利局于2008年6月6日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定期限两个月,其推定收到日是2008年6月21日(遇休假日不顺延),则期限届满日应当是2008年8月21日。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或者移用周休息日的,以法定休假日或者移用周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该第一个工作日为周休息日的,期限届满日顺延至周一。法定休假日包括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周休息日。
来源:专利政策咨询问答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