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

阅读:347 2019-03-07 12:51:16 来源:网络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例如起诉、维权、申请海关备案登记等。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专利有效性的证明,它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对专利稳定性作出的书面证据。专利是否有效需要通过后续的无效程序来进行。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均以a61.2、r56、r57(a=article,表示专利法,r=rule,表示专利法实施细则)为法律依据。以下为各条款的重点内容:

程序: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写明专利号。

数量:一项专利权只能作出一份报告。

一、报告请求方式

*以下请求方式同样适用于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

请求人提交外观设计专利权报告请求书后,请求书会经过初审流程部和外观设计审查部两个部门。

外观设计审查部又包括评价报告管理员、评价报告合议组以及更正合议组。总体流程图见下图:

请求书的形式审查由初审流程部进行,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客体:已授权并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已终止或者放弃的外观设计专利。

②时间:由于评价报告制度在2009年10月1日修订后的《专利法》才引入,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仅适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的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专利,不能提出评价报告请求。

③请求人资格:请求人为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当外观设计专利权由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请求人可以是部分专利权人。

利害关系人的概念:有权就专利侵权纠纷起诉或请求相关部门处理的人,例如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例如由专利权人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例如实施独占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实施普通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授权书、实施许可合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备案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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