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化肥上使用“美孚”商标 判赔近百万元

阅读:428 2019-03-07 12:47:38 来源:网络

2014年4月27日,埃克森美孚公司其发现第二被告潍坊中科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潍坊中科公司)在销售“美孚植物免疫霉素”有机化肥、美孚10号农药等产品,上述产品均使用了商标,且标注有第一被告北农国信公司名称。第四被告张丹丹与第三被告张智敏系父女关系,其登记注册“北农网”,专门进行带有字样的各类杀虫剂、肥料等产品(共53种)的照片和宣传视频短片,打出“美孚农药服务中国”的宣传口号。

埃克森美孚公司称,其在第一类、第四类、第五类等上分别注册了第357297号“美孚”商标、第147013号“美孚meifoo”商标、第5741892号商标等共计七个商标,上述商标目前处于有效期内,并在中国大陆200余个城市进行了持续、广泛的广告宣传。

埃克森美孚公司认为,第一、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第三被告张智敏,第三被告亦是被诉商标的申请人和授权许可人,第四被告张丹丹在展会上与第二被告租用同一个摊位,并注册“bngx88.com”进行侵权产品的宣传推广,因此,四被告对被诉行应是明知且故意的,对原告的“美孚”及“mobil”驰名商标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为此,埃克森美孚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停止推广、销售、促销带有“美孚”等文字的肥料、农药产品,销毁上述产品的包装和宣传资料,删除相关宣传网页;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50万元及合理支出人民币4万余元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北京北农国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北农国信公司)等四被告,在农药、化肥商品上使用“美孚”等商标,侵犯了原告埃克森美孚公司的商标权,判决北农国信公司等四被告连带赔偿埃克森美孚公司经济损失450万元,合理支出3.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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