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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是指国家商标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项的规定,对于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以连续三年不使用该商标为由,进行撤销通知。商标撤三答辩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国家商标总局发出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参考该通知背面的《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须知》,于两个月内向国家商标总局提交之前的三年内该商标在保护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交由国家商标总局进行裁定。
假如有下列情况则视为自动放弃,那么该商标会自动撤销,成为无效商标:第一、逾期未能提供使用证据材料;第二、提供的使用证据材料虚假或者无效;3逾期未能提供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撤销三年使用答辩所需资料报国家商标局后,国家商标局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比如之前腾讯公司注册的第1956795号企鹅图形商标因“连续3年不使用”被撤销(以下简称“撤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腾讯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得以真实有效的商业性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商标撤三相关使用证据主要提供以下这些:指定三年内的使用证据;真实的商业使用证据;公开的使用证据;中国大陆范围内的使用证据以及避免单方面提供的使用证据。所有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要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形成商标使用的完整证据链,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显示商标的产品要一一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