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萨特”和‘‘老干妈’’商标看商标近似

阅读:424 2019-03-07 12:42:02 来源:网络

近似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却相同或者相近,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的商标。

帕萨特大部分人都听说过,但我们今天要说的此“帕莎”、“萨特”非彼“帕萨特”。盈昌集团有限公司在2009年9月14日成功注册了“帕莎”商标,后来李某在2016年09月28日注册并公告了商标“萨特”,这两个商标核定使用均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且处于同一地区。因此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以近似商标为由对“萨特”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后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定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维持“萨特”商标。

若发现有相关商标与企业或个人所有商标近似,权利人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经评审可宣告该近似商标无效。那个让无数人‘‘脸红心跳’’的女人----老干妈,就给我们做出很好的例子。

贵阳老干妈是陶华碧女士凭借自己独特的炒制工艺,推出了别具风味的佐餐调料。该集团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称商评委核准的“川南干妈”商标与“老干妈”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无显著差别,且指定使用在“调味品、辣椒油”等相同类似商品上,构成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最终,北京高院做出判决,贵阳老干妈胜诉,湖南老干妈停止在风味豆豉产品上使用“老干妈”商品名称,并停止使用与贵阳老干妈风味豆豉瓶贴近似的瓶贴,赔偿贵阳老干妈经济损失40万元。

我们从上文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实务操作中,近似商标的认定存在很大的主观因素,还会参考行业类别、使用区域等客观因素。因此无论是申请注册商标还是使用商标的过程中都应注意保留证据,这样遇到相关纠纷时才能直击要害,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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