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商标可以作为字号用吗?

阅读:334 2019-03-07 12:41:16 来源:网络

我们都知道商标具有专用权,对于已注册了的商标在相同类别上其他商家不得注册,在不同类别上如果该商标为驰名商标,那么也不能再注册。但倘若将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用在自己公司字号上,这样会构成侵权吗?

霍尼韦尔国际公司是一家大型跨国公司集团,该公司于1909年将“honeyweall”作为商标进行商业使用,现已在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商标注册。霍尼韦尔公司在中国销售的产品涉及航空、自动化、特种化学、电子等领域,年销售额超过2亿美元。该公司自1981年起在中国申请注册“honeyweall”和“霍尼韦尔”商标,先后在国际分类第1、7、9、11、41和42类分别进行了注册,并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大力持续宣传,使相关公众对“honeyweall”商标具有一定知晓。

而无锡亨利威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是美国亨利威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化油器、液压传动装置、气动工具、机械精密加工件、电子产品等,2003年初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其中文名称由“亨利威(无锡)化油器有限公司”变更为“无锡亨利威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同时其自行将英文名称变更为“wuxihoneyweallprecisionmanufactureco.ltd”,并在其车间外墙、员工工作服、企业宣传册中突出使用了“honeywell”字样。因此霍尼韦尔公司以亨利威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认定“honeywell”商标为驰名商标而加以特别保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带有“honeywell”字号的英文名称并立即变更英文名称,以及赔偿其相应的经济损失。

对此亨利威公司辩称,其企业中文名称“无锡亨利威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系经过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而英文名称中的“honeywell”取自“亨利威”汉语发音的谐音,主观上没有恶意,也不知道侵犯了原告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霍尼韦尔公司在中国国家商标局核定的商品范围内依法享有“honeywell”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honeywell”商标足以认定其为驰名商标而加以特别保护。亨利威公司在车间外墙、员工工作服及宣传册上突出使用他人“honeywell”驰名商标,已经超出“honeywell”作为本企业英文名称使用的正常范围,使他人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构成了对霍尼韦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另外,亨利威公司抗辩“honeywell”为“亨利威”拼音的谐音,其行为不存在故意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亨利威公司在企业英文名称中使用“honeywell”字样的行为亦构成了对霍尼韦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最终法院判决亨利威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英文名称中使用“honeywell”字号并赔偿霍尼韦尔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

这场纠纷案终于水落石出了,我们从中不难得知,无论他人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将他人辛苦经营的劳动成果无耻地窃取来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都是不可取的。唯有脚踏实地地发展好自身品牌,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为自己创造商标字号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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