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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相比于普通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更大。如果只是普通商标,他人在其他类别上仍能注册相同名称的商标,但若是驰名商标就不同了,它不允许其他人在其他类别上就其商标名随意注册。“吉利”案子的胜利就是很好的例子。
“吉利”自2012年首次进入榜单以来连续六年进入世界500强,连续十四年进入中国企业500强,是中国汽车行业十强,是国家“创新型企业”和“国家汽车整车出口基地企业”。吉利集团有限公司在1998年取得了“吉利”商标的专用权。商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摩托车、轻型、微型汽车后来吉利集团有限公司得知昆明亚杰力商贸有限公司在昆明市对外销售吉利服饰,主要为“吉利牌”衬衣,还以“开吉利汽车,穿吉利衬衫,走吉利大道”等广告词对外进行宣传。吉利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吉利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广泛持久的宣传,已树立起中国汽车民族品牌的形象,“吉利”已成为高品质、国际化的中国著名轿车品牌,在中国乃至国际上具有了相当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昆明亚杰力商贸公司的宣传、销售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是“搭便车”的销售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遂诉请法院要求确认吉利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亚杰力商贸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万元。亚杰力公司答辩称,其认可销售“吉利”牌衬衣的事实,但销售时间短,数量少,此种销售行为尚未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请求法院酌情处理。吉利集团注册的“吉利”商标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机动车,被告并不知道在衬衣使用“吉利”商标也构成侵权。被告在广告上使用了“开吉利汽车、穿吉利衬衫、走吉利大道”的宣传语句确有不当,对此愿意道歉,并赔偿原告适当损失。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吉利集团有限公司取得“吉利”文字商标专用权以来,经过七年以来的长期使用,投入大量广告及业务宣传经费,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数年的广告宣传,使得该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并且该商标也多次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并获得多种奖项和荣誉,应认定原告的“吉利”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昆明亚杰力商贸有限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衬衫上使用了原告的“吉利”商标,并且在对其产品的广告宣传中采用了使公众误认其产品与原告有关联性的宣传语句,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侵犯。
最终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确认吉利集团有限公司的“吉利”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销售“吉利”牌衬衣的昆明亚杰力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5万元。
吉利公司之所以能取得案件的胜利,都是因为其商标成功被判定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更大,但这需要企业长期的良性发展以及在广大群众中留下极为深刻的印象并深受好评,这就需要企业长久地坚持不懈地往前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