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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注册商标时,若商标名与已注册的商标近似是不被允许注册的。那么什么样的商标算近似商标呢?商标近似是指在文字字形,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色彩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形成的商标整体结构相似,被控侵权商标与原注册商标同时使用会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解,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关系。下面以‘‘心帘心’’为例为大家说明。
某公司是生产和销售窗帘产品的,申请人于2016年05月25日向商标局提交了“心帘心”文字商标申请注册在20类上。商标局引证了已注册的商标‘‘心连心’’作为近似商标驳回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该驳回决定,随后提起商标复审请求。
申请人认为他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心连心’’虽然读音相同,但在含义、字形不同上并不近似。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心连心”的权利人浙江心连心电器有限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性质不同,“心帘心”是独创的臆造词,该商标中的“帘”出自于申请人经营的“窗帘”商品,因此‘‘心帘心’’与引证商标“心连心”在整体含义上区别是非常明显的。申请人认为正常情况下两企业的营业活动不存在市场冲突,因而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之间不应当被判定为近似商标。商标局认为引证商标所使用的“心连心”本身就是常用词语,有其固有的含义。而申请商标“心帘心”使用在“窗帘”等商品上,‘帘’字与产品协调一致,又与固有的常用词语“心连心”不同,故并存使用并不会造成市场上的混淆误认。故商评委在评审中没有判定两商标近似,依法准予申请商标“心帘心”的注册。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商标局还会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中粮公司分别在1974年和2000年注册了70855号“长城牌”和1447904号“长城”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和第33类米酒上。其中“长城牌”注商标于2004年11月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开心公司是中粮公司下属的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的经销商,长期经销“长城牌”葡萄酒。该公司在1999年申请注册“嘉裕长城”商标,开心公司与嘉裕公司签订协议,许可嘉裕公司使用“嘉裕长城”商标。中粮公司以嘉裕公司、开心公司等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粮公司“长城牌”注册商标中的“长城”文字因其驰名度而取得较强的显著性,应当给予强度较大的法律保护。“长城牌”和“长城”商标最显著识别部分均为“长城”文字,“嘉裕长城”与其在标识上构成近似,“jiayuchangcheng”属于对“长城”标识的翻译,而且葡萄酒与米酒、果酒等同属类似商品,这样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市场混淆,嘉裕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中粮公司经济损失150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