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际的视角看iPhone和Facebook商标抢注事件判决算不算双重标准

阅读:227 2019-03-07 12:27:55 来源:网络

21世纪,人类自从进入了版权时代,在政府鼓励大众创业的政策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对商标的保护,商标注册以及专利申请就被越来越多的人所了解和重视,而商标注册纠纷案件也时有发生,除了坐看企业之间斗智斗勇,其最终判决的公平公正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最近“iphone”商标和“facebook”商标案的判决都出来了,可结果却让差之毫厘,谬以千里!首先我们来看看“facebook”商标案,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是这家中山珠江饮料厂不应当被允许注册“facebook”商标,认定申请人注册“facebook”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并要求商标局撤销“facebook”的注册。facebook早在2006年就委托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61个商标,除了中文译名“脸书”、“面书”、“菲丝博克”之外,“facebook”这一串英文字母也是不会落下的。而2011年1月24日,刘红群向商标局提出“facebook”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蔬菜罐头、土豆片”、第30类“咖啡饮料、茶饮料、糖果”和第32类“果汁、蔬菜汁”等商品上,所以从时间逻辑上来说,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还是“说得过去”的。但是这件事争议的焦点在于,2014年4月15日商标局认为facebook并没有将“facebook”作为商号或商标使用于果汁饮料以及刘红群提出的相关领域上,所以最后通过了刘红群的“facebook”商标注册申请,当时facebook立刻提出了诉讼,直到现在才有了最终的也是facebook最想看到的结果。

我们再把目光转向另一边,最近apple打输了一场官司,被终审法院裁定“iphone”商标不属apple独占,同样这也是业界颇具争议的话题。那么还是先从时间下手,在2002年,apple已经向商标局注册“iphone”商标,到了2007年9月,新通天地科技(北京)公司则注册了“iphone”商标,可能大家会认为它们之间有大小写的区别,但如果参照facebook商标案,那么新通天地科技公司就存在抄袭的嫌疑。虽然apple进行了上诉,但最后还是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予以驳回,法院认为2007年新通天地申请iphone商标的时候,apple的“iphone”仍然未在中国成为热门产品,所以上诉无效。其实在通过“iphone”注册申请的时候,商标局给出的理由是一样的,那就是该商标或是商号是否使用在同一类型的产品上(新通天地科技的“iphone”是在仿皮、牛皮、钱包、小皮夹、皮制绳索等商品上使用),如果不是那就予以通过,从这一点来看,两个案件的判决算不算是双重标准呢?

另外,在这两个案件中均提到了“影响力”这一问题,其中facebook商标案中法院认为facebook品牌具有全球影响力,而到了iphone商标案中,则认为2007年新通天地申请“iphone”商标的时候,苹果公司的iphone仍未在中国成为热门产品,那么这里又不得不提出疑问,2011年刘红群向商标局提出“facebook”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facebook已经在中国成为热门产品了吗,准确地说应该是facebook能否在国内使用,所以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从这件事中,业界对于商标注册是否侵权的判决标准仍存质疑,不过既然两个案件都已经一锤定音,那么再继续指望改变结果已经不太现实。在这件事的背后,某些国外媒体对此似乎还有更深层次的思考,英国《金融时报》认为facebook之所以能胜诉,或许是因为积极推进中国市场并与政府达成了某些合作,sherylsandberg在facebook第一季的在线法人说明会就上表示,facebook的中国业务增长势头凶猛,同时还列举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利用facebook推广航班的例子,从这些推测不难看出,国外媒体和业界人士似乎越来越了解咱们的“国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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