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地认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性质?

阅读:523 2019-03-07 12:17:07 来源:网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标法中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了以下三类: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以及普通使用许可。

如果使用许可合同对许可方式没有进行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确的,那么如何认定使用许可合同的性质呢?由于不同的许可方式对被许可人的实体权利会产生一定影响,因此正确地认识到使用许可合同的性质是十分重要。商标转让网的小编认为这种情形应该被视为普通许可,因为从证据法角度讲,使用许可合同不能证明商标注册人已将许可其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以及自行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也让渡出来,所以这种情形只能够推定是三种许可方式当中权利范围最小的普通许可。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他人所侵害的时候,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诉讼,这个时候商标注册人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的人认为商标注册人已经将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给被许可人独占使用,如果商标注册人提起诉讼,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笔者认为独占许可毕竟不同于转让的形式,商标注册人依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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