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是如何确立的?

阅读:443 2019-03-07 12:15:23 来源:网络

《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且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即是商标注册审查中所说的“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由商标专用权取得的“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由于商标权专用权是基于注册而取得,然而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通常不止是一个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法律规定了以提交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来决定商标专用权的最终归属。根据“申请在先原则”,一个商标即使是已使用了多年,若商标使用人不及时申请商标注册的话,也会因为别人申请在先从而失去了注册的机会,进而就会失去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但是“申请在先”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对于违反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法律并不会予以支持。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不能以不正当的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已注册的商标违反了这一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开始的五年之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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