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裁定有何效力?

阅读:340 2019-03-07 12:15:14 来源:网络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措施是对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临时救济;根据trips协议的要求,并参考其他国家关于临时禁令制度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第13条规定,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关于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作出停止侵权行为裁定的效力,一般应当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实施该措施的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追加担保的情况,还可以作出是否继续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时或者诉讼中,提出先行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前款规定涉及的有关申请、证据提交、担保的确定、裁定的执行和复议等事项,参照本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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