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情况

阅读:440 2019-03-07 12:14:57 来源:网络

根据《商标法》第28条规定,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因有两个:第一是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第二是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凡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者商标局将依据《商标法》第28条规定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商标局如果认为商标注册申请书内容可以修正,则发给《审查意见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过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一、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等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2.外国商标在我国注册的条件;

3,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等是否违反商标禁用条款;

4.申请商标注册是否按照商品分类表填报商品类别、名称;

5.申请在先原则;

6.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商标注册的资格或者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7.申请人是否按照规定交送各种文件和费用。

二、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作为区别不同生产者、不同经营者不同商品的标志,除了要具有显著性、不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外,还不得与他人申请在先和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根据《商标法》第28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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