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阅读:422 2019-03-07 12:14:13 来源:网络

《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即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规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1.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就可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商标法》第59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种商品多属伪、劣、次甚至有害物品。所谓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必须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商品。如果故意销售的商品是假冒非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与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就不能构成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销售给他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对“明知”的范围不能要求过于狭窄,“明知”并不等于“确知”,只要行为人应该知道所销售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可。这是由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流通是处于非法状态,经营者在交易时往往是心领神会,无须挑明,另外还可避免有些不法分子借口不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逃避法律制裁。

司法实践中认定“明知”的标准主要是:(1)有证据证明行为a曾被告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2)销售商品的进价和质量明显低于市场上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的进价和质量;(3)根据行为人本人的经验和知识,能够知道自己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4.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有两点须注意:第一,行为的非法性。本罪客观行为的非法性不是体现在经营销售活动的合法与否上,而是体现在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明知的情况下予以销售上。我们知道,任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都是非法的,国家都予以严格禁止,但只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才构成犯罪。第二,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5.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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