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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
1.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
2.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
3.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
司法实践中,提起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应当提交哪些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1.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放弃申请的证据材料;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2.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