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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享有的权利包括了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等,但是却不受法律的保护。与注册商标权相比它有以下特点:
一.不确定性。
指的是权利人虽然在一定的时期内事实上占有了某项商标,但是却因为没有及时申请注册,最终有可能就会导致失去该项商标。因为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原则这种事情其实是时常发生。当两个以上生产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企业拥有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时候,根据注册原则申请在先者将会获准注册。对于申请在后者而言其商标非但不能够获准注册,而且就连继续使用也是不被允许的,否则的话就会构成商标侵权。
二.脆弱性。
主要体现在它容易于受到侵犯,难于获得保护。实际上在通常情况之下商标主管部门对于没有注册商标权基本上是不会提供什么保护,司法部门能够为未注册商标权人所提供的保护是非常有限的。此外未注册商标如果违反了禁用条款的话,所标识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并且欺骗消费者,其持有人会受到法律的相应处罚或者制裁。
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有以下情况的,其行为构成了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1、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其实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者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以其他的方式转让该域名,来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2、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方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志;
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或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从而误导相关的公众;
4、其他恶意的情形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九条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者受让域名的目的就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的方式进行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防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志;
(三)注册或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从而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