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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商标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商标权所有人的在先权利。我国《商标法》当中的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能够损害到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商标注册中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包括商标权、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应予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
在先商标权
使用与他人已经注册或提交注册申请的商标名称或图形近似的名称、图形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公众的混淆从而会导致在先商标权人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应当要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商标权造成的损害,争议商标应当不予以核准注册或予以无效宣告。
在先字号权
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造成一定的混淆,从而就会致使在先字号权人的利益可能会受到一定的损害,争议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予以无效宣告。
在先著作权
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所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
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
未经授权,将他人已经成功完成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申请注册商标,致使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利益可能会遭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就可以适用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对系争商标不予以核准注册或予以无效宣告。
在先姓名权
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给他人的姓名权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
在先肖像权
未经许可便将他人的肖像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的肖像权造成了一定程度损害的,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
以上就是目前我国商标法律法规中有关在先权利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