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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后,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子以公告。如果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是使用于《商标法》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的商标的商品上的商标,如药品、烟草等,则在将许可合同交送存查时,被许可人应附送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那么未经备案,注册商标许可合同是否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与商标权人就涉及该商标进行交易的没有过错的当事人。没有过错特别是指,对该项未备案商标使用许可不知情(不知道及不应当知道)的情况。不得对抗,是指在先订立未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不能抵抗善意第三人与注册商标人之间就该商标在后所订立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例如,在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当事人约定为独占的使用许可合同,但未经备案。在后又订立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对前一个合同并不知情,属于善意的第三人。在先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得因为自己为独占被许可人,而请求确认在后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无效。
但未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被许可人和许可人若没有签订书面使用许可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存查、备案手续,由许可人或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商标局作出了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通知书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