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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盛誉的祁门红茶凭借着自身独有的香气高醇而声名远播。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一直备受关注的“祁门红茶”商标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祁门红茶”地理标志证明的商标宣告无效。至此长达了13年之久的关于“祁门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争议纠纷终于落下了帷幕。
“祁门红茶”使用的地域是否仅限于祁门县内?
争议商标“祁门红茶”是一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早在2004年9月28日向商标局提出了注册申请,但是产区的范围仅限于在祁门县之内。该商标初审公告后,安徽国润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润公司)对该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提出异议。
为了能够尽快使该证明商标注册下来,双方在安徽省工商局的协调下达成了共识,国润公司遂后便撤回了异议申请。然而在国润公司遵照协调意见撤回了异议申请之后,祁门红茶协会并没有向商标局提交变更地域范围的申请,争议商标被获准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祁门红茶协会将争议商标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时候,已经构成了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最终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的宣告。
祁门红茶协会表示不服,随后便诉至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并无证据显示祁门红茶协会在申请争议商标时实施了伪造申请材料等欺骗行为,并且被告并没有举证证明被上诉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所标示地区,违背了客观历史的行为是出于欺瞒商标行政机关的故意。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并不构成以欺骗的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最终判决了撤销被诉的裁定。
北京高院最终审判决定争议商标无效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之后采纳了国润公司的上诉意见,认为: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而言,其限定的产区范围与实际并不一致,不论是不适当扩大或缩小了地域范围,都将会误导相关公众并且难以起到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来自于特定的产区、具有特定品质的证明作用,对于这种限定范围并不准确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依法不应当予以注册。争议商标将地域范围限定在祁门县内,虽然符合小产区范围但却明显地与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大产区范围不相同。祁门红茶协会明知道存在着地域范围的争议,却没有全面准确地向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报告该商标注册过程当中存在的争议,尤其是在国润公司撤回商标异议之后,仍然还以不作为的方式等待争议商标被核准注册,这种行为明显地违反了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诚实信用义务,构成了“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