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原告称其发现被告威世曼公司成立于2013年,与原告系同业竞争者,原告认为威世曼公司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威世曼”和“vizzman”作为企业字号、注册使用与原告商标高度近似的域名进行相关电子交易、在微滴公司经营的网站上发布的商业宣传性文章中使用“菲斯曼”商标及字号进行宣传等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商标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原告认为微滴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对威世曼公司的侵权文章进行发布,与威世曼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与威世曼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