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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广东嘉宝莉公司在市场上发现一种木地板产品标有“嘉宝莉”字样,商标转让网调查发现,江西嘉宝莉某公司和香港嘉宝莉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强化木地板”、“木门”上突出使用“嘉宝莉”的标识。当时,这两家公司的产品相继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因此,广东嘉宝莉公司要求法院判令这两家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嘉宝莉”在本案中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应当受到跨类保护,判决江西嘉宝莉、香港嘉宝莉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并在网络上注销相关域名,赔偿广东嘉宝莉公司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