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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Q4,一家主营智能厨电的国内中小企业(年营收约8000万元)完成越南、泰国渠道测试后,启动印尼市场正式入驻计划。2024年1月,其法务在印尼知识产权总局(DGIP)官网检索发现,与其中文主商标音译高度近似的拉丁字母标识,已于2023年9月22日被当地一家未开展实际经营的贸易公司提交第11类(厨房电器)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号ID2023XXXXXX)。该标识与其已在中国注册的第11类商标构成近似,且未获其授权。
关键分歧在于是否适用6个月优先权。企业于2023年7月15日在中国提交该商标第11类注册申请(申请号G2023XXXXXX),而印尼申请日为9月22日——距中国申请日不足6个月(共69天)。但DGIP审查员初审意见指出:申请人未在印尼申请中声明要求优先权,亦未在提交日起3个月内补交经认证的中国《受理通知书》中文/英文译本及公证文件。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及印尼《第20/2016号商标法》第21条,未按期补正即视为放弃优先权主张,该程序瑕疵直接导致异议基础弱化。
团队未选择耗时较长的撤销程序,而是同步启动两项动作:一是于2024年2月10日前向DGIP提交异议申请(依据《第20/2016号商标法》第27条),重点提交中国商标注册证、产品出口报关单(显示2023年8月起向印尼发货)、印尼本地经销商签署的《商标使用确认函》;二是于2024年2月20日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印尼提交国际注册申请(基础为中国注册,国际注册号IR2024XXXXXX),明确主张优先权并补全全套认证文件。DGIP于2024年6月发出异议裁定书,认定异议方证据链完整,驳回抢注申请;同期,马德里申请进入印尼国家阶段实质审查,因优先权成立,申请日溯及至2023年7月15日。
第一,优先权声明须在印尼本国申请当日勾选并注明中国申请号,不可事后补充;第二,马德里体系下向印尼递交优先权证明的3个月期限(自国际注册日起算),常被误认为自基础国申请日起算;第三,印尼接受的‘在先使用’证据须含时间戳、地域指向性及商业规模佐证,仅有网页截图或社交媒体发帖不被采信。官方异议费为300万印尼盾(约合人民币1400元),马德里指定费约330瑞士法郎(不含代理服务费)。
跨境商标布局不是单点注册,而是以基础国权利为轴心,在时间节点、证据结构和程序选择上做精密咬合。
本文由钻瓜网整理发布,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政策、流程与费用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各地官方机构最新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