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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艾迪斯公司的英文名称是“adcindustrialequip-ment(suzhou)co.,ltd.”,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该公司在生产与销售的减速机产品上都印有“adc”商标的标识。但,“adc”注册商标权利人是浙江海盐某轴承厂,该商标注册类别为第七类,规定使用范围包括机器、轴承、马达和引擎调速器等产品上。然而,在去年3月,浙江海盐某轴承厂发现了苏州艾迪斯公司的减速机产品上有“adc”商标标识,而且与自己的商标标识完全相同,于是,经过多次提醒警告却无果后无奈下,以商标侵权为由将苏州艾迪斯公司向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苏州公司赔偿该商标权利人经济损失,并承诺在以后的产品上规范使用其企业的英文名称。苏州公司就是因为将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混淆使用,致使自己赔偿了巨资。
本来,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是两个独立的权利,不能混淆使用。如果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企业名称和他人注册商标相同,这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这属于侵权的行为。苏州公司所使用的标识就是这种情况。故意把自己公司的英文名称简化成“adc”标识使用,这是侵犯“adc”商标持有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