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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义乌工商经检大队执法人员接举报查获一起假冒商标案。据了解,当事人李某,是做帽子围巾网络销售的,购买一批假冒的“nike”帽子,打算作为赠品给网络购买客户,但是由于没有商标授予书,因此,李某该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执法人员依法扣留。
执法人员介绍说,从表面上看,搭赠虽然是卖家无偿赠与,赠品也不作为销售,不会产生利润,但经营者在销售其商品的同时搭赠物品却达到了促销的目的,获得了额外的利益,是一种潜在的销售行为。因此搭赠假冒商标产品也属侵犯商标专用权,并且客观上侵犯商标权益人的利益,并提醒广大网络经营者在搭赠商品的时候请勿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