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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网获悉,星球通公司辨称,其仅是电子产品销售商,不具备判断所售产品是否为侵权产品的能力,其与供货商约定如出现假冒伪劣产品,由供货商进行赔偿,不存在故意售假的行为。
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星球通公司销售的耳机和数据线分别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或类似,使用的标识与小米公司注册商标相同但商品存在明显差异。在不能证明其销售的商品有合法来源的情形下,星球通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侵权。由于星球通公司此前销售侵犯小米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耳机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故其再次销售侵权商品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据此酌情提高了侵权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