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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27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所谓“本法有关规定”,即为商标审查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1.商标使用的标志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商标法》第9条、第11条);
2.外国商标在我国申请注册的条件(《商标法》第l7条、第18条);
3.商标使用的标志是否违反商标禁用条款(《商标法》第10条);
4.商标使用的标志是否违反商标禁注条款(《商标法》第11条);
5.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法》第9条);
6.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商标法》第13条);
7.申请商标注册是否按商品分类表填报商品类别、名称(《商标法》第19条、第20条);
8.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法》第28条);
9.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法》第29条);
10.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撤销、注销不满1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法》第46条);
11.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商标注册的资格或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商标法》第4条);
12.申请人是否按照规定交送各种书件和费用(《商标法》第6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