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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系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20年1月底至2月初,小李明知其采购的1万个“3M”牌9001型口罩及其下属采购的5万个“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均无资质证明、检验合格证明及出库票据等材料,且公司员工及消费者反映口罩质量有问题,仍指示公司位于某市的多个门店对外销售,销售所得均归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所有。消费者发现向药房提出口罩质量存在问题后,药房迟迟未出面解释,更不用说处理退货、赔偿事宜,遂集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部门立案调查后发现上述口罩销售金额达16万余元。经鉴定,上述口罩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院审理认为,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和小李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疫情防护用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小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