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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
十条政策措施
为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落
地、落实、落细,根据省委《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
干政策措施》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民营企业服务机制。健全完善惠州市促进民营经
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大力推动快速解决我市民营企业反映强
烈和重大民营项目的关键性问题。开通惠州企业疑难事务“快
办”平台,市、县(区)领导每月第一周周五(节假日顺延)
约见存在疑难问题的企业负责人,面对面研究解决企业问题,
形成解决企业困难“直通车”。健全市、县(区)、特色镇的中
小企业服务公共网络平台,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一站
式”服务。
二、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各项
降税减费政策,落实省“实体经济十条”和“民营经济十条”等
相关政策措施。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在输
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完善管道燃气定价机制,加强城镇管道
燃气价格的管理,切实降低城镇燃气输配价格。降低工业用地成
本,鼓励民营工业企业用地长期租赁、租让结合供应,工业用地
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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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利用“三旧”改造等政策完善历史用地手续,针对民营
企业的不动产权证补办需求,采取集中处理协调机制、简化办事
流程等方式完成补办工作。
三、纾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建立民营企业、中小微
企业贷款差别化管理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风险状况和
内控水平,适度提高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完善民营企
业、中小企业续贷政策,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守住风险底线
的基础上,加强续贷产品的开发和推广,简化续贷办理流程,支
持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融资周转“无缝对接”。严禁通过“以贷
转存”“存贷挂钩”等方式变相增加企业负担,严禁对民营企业、
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费用。推进中小微企
业应收账款融资,推动政府采购单位和产业链核心大企业确
认账款,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门槛。进一步发挥惠州市中小微企
业风险补偿基金作用,将基金风险补偿比例提高至 50%。鼓励符
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协(商)会等设立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基金,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转贷服
务。
四、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坚决贯彻落实省清理规范投资
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要求,完善投资项目备案制度,采取关键事
项节点管控、一般事项在线并联办理的审批模式,确保在2019
年上半年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平均审批时限压减至100个工作日
内的目标。加快“多证合一”和“证照分离”改革,对国务院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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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改
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
离”改革。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健康等
重大公共利益外,能取消的许可类证坚决取消,切实解决“准入
不准营”的问题。
五、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全面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
面清单,任何部门不得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
准入门槛。鼓励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我市重大经济项目、农业
农村、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保障性住房等项目。鼓励国有
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制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引导民间
资本采取增资扩股、产权转让、合资等方式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混
合所有制改革。对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的新一代信息技术、
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数字经济
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民营企业项目,采取“一企一策”的方
式给予支持。
六、支持小微民营企业发展壮大。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
级为企业(简称“个转企”),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贸企
业、服务业企业和工业企业,由所在县(区)给予不低于1万元
的奖励。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对转型后办理土地、房屋、
设备等所有权更名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
免收交易手续费。大力支持小微企业上规模(简称“小升规”),
以现有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2000万元的小微工业企业为重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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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对象,建立健全全市“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对新升规工
业企业,由所在县(区)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并连续三年
县(区)财政按其当年对本级财政贡献增量额度的50%给予奖励
(企业降规后停止奖励,降规后再升规则再按50%奖励,同一企
业累计受奖励不超过三年)。
七、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支持民营骨干企业承担国家
及省、市重大和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创建科技
企业孵化器,培育一批省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创业基地。
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通
过项目资助、事后补助、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等多种方式给
予引导扶持或合作共建。建立全市“专精特新”及单项(隐形)
冠军中小企业培育库,各职能部门在技术创新、市场开拓、品牌
建设、管理提升、融资服务等方面优先提供适需有效的精准服务。
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高成长”“单项
冠军”等称号或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公共服务、技术服务、创
业创新示范等企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20 万
元。同一企业相同项目获得上述 2 个或以上荣誉称号的,按最高
奖励级别对企业或项目进行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
八、支持民营企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实施惠州市民营企业
家培训工程,每年组织不少于120名民营企业家开展“赴海外、
入党校、进名校”学习培训,免费培训不低于2000人次民营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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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人员,其中初创型企业家、创业“小老板”和专精特新、
小升规企业主占比不低于80%。支持职业教育院校为民营企业开
展定向招生,合作培养现代学徒。市、各县(区)要优化引才配
套政策,支持企业引进和留住核心管理人员及关键技术骨干。
九、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严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
家公职人员各类违法违规扰企行为,对查实的扰企行为,追究当
事人责任和领导责任。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依法维护涉案企
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名誉
权、经营权、企业字号、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人身权和
财产权,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
犯罪行为。对非主观故意造成违规涉法情况的民营企业,慎重使
用限制人身自由。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
手续生效的合同,准许当事人在判决前补办批准、登记手续。严
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
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
界限,防止将投资、经营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以犯罪
论处。
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与民营企
业依法签订的合同,纠正一些政府部门、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以
大欺小、拖欠民营企业款项的行为,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的情
况,对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
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并将政务履约、守诺服务等纳入绩效考核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