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监控和处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工作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阅读:775 2022-08-04 09:36:17 来源: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网站

一、起草背景

  为了确保实现专利法鼓励真实创新活动的立法宗旨,打击和遏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3月11日公告发布《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办法》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表现形式、相关处理措施等作了规定。 

  2022年1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持续加大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主动核查力度。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专利代办处要在专利受理、预审、企业备案等环节建立工作机制,主动排查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对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在相关项目申报、资助奖励、预审服务、优先审查等环节予以重点关注,并区别不同情况开展分类整治,对拒不撤回又不提交申诉材料和充分书面证据的,根据情节依法从严处理,取消享受本地相关政策优惠的资格,取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企业等资格,以及中国专利奖申报、参评或获奖资格。 

  2022年6月20日,省知识产权局印发《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规定(试行)》规定了列为失信行为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具体情形及管理措施。 

  因此,为积极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规定在我省落实,推动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工作持续深入落地落实,结合省知识产权局职能,拟制定出台《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监控和处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办法(试行)》共十条,分别对制定依据、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表现形式、相关处理措施和施行日期等作了规定。 

  (一)制定依据 

  《办法(试行)》第一条明确“依据《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界定 

  《办法(试行)》第二条援引《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给出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基本定义和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表现形式。 

  (三)对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控和处理措施 

  《办法(试行)》区分专利代理机构、哈尔滨代办处、省及市(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明确了对存在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的监控和处理措施。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规定(试行)》将“省内有关主体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并被认定为失信行为的行为”列为失信行为,对失信主体实施相关管理措施。 

  《办法(试行)》援引《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给出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基本定义和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表现形式,省知识产权局对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的处理措施中,包括“依法依规纳入知识产权信用监管。” 

  四、征求意见情况 

  《办法(试行)》先后两次征求各方面意见,并通过省知识产权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提出的修改意见,经研究全部采纳,并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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