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规范(试行)》政策解读

阅读:694 2022-08-03 09:41:05 来源: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网站

  一、修订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更好地完成和推进第二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建立更加科学完善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体系,进一步规范用标审核,优化审查流程,提高便利化水平。拟修订《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试行)》〕。 

  二、修订依据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保护司关于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三、主要内容 

  《工作规范(试行)》共十三条。第一条为工作依据。第二条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中的工作权限和工作职责。县(市、区)级负责受理,市(地)级负责初审,省级负责审核。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了“申请企业”条件和申请原则、需提交的材料。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了县级和市级受理审查的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完成时限和需提报省局的材料。第十一条至十二条规定了省知识产权局审核工作流程、完成时限和需向国家局提报的材料,以及备案通过后市、县局承担的工作内容。第十三条规定了《工作规范(试行)》的施行时间。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修订后的《工作规范(试行)》与原《工作规范(试行)》相比较主要有三个改变和一个增加。一是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初审权由县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整到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主要解决县级直接对省局,市地一级不掌握本辖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指导跟不上的问题。二是将核准流程由省局内部流程延伸到系统工作流程,相应表述也作了修改,将原规定的由处室审核后报局务会审批,修改为省知识产权局对市(地)上报材料进行审核。三是进一步简化程序,优化流程。将原规定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修改为,经主管领导签批审定后即发布核准公告,主要是解决原流程中提报局务会审议的时限不确定,影响核准的时限和效率。增加了发布核准公告后各层级单位的工作内容,增加了工作透明度。      

  五、征求意见情况 

  《工作规范(试行)》先后征求了省知识产权局机关各处室、保护中心、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意见,均未收到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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