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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及《陕西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陕西省“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要求,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精神,规范我省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提高全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质效,我局制定了《关于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遴选和履职有关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2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
关于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遴选和履职有关规定(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及《陕西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规范我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以下简称“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提高全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陕西省专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技术调查官属于行政裁决辅助人员,根据行政裁决办案人员的指派,为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
第三条省知识产权局和各设区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工作。
三、遴选管理
第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建设全省技术调查官人才库,选任和管理技术调查官。各设区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选任和管理辖区内的技术调查官并及时向省知识产权局报备。
第五条担任技术调查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身体健康,能保证从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所需的时间和精力。
(三)具有普通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熟悉专利相关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5年以上机械、电学、通信、医药生物、化学、光电、材料等技术领域研发、设计或生产工作经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专利审查、复审无效等相关实际从业经历 5 年以上。
3.具有专利行政调处、司法审判等相关实际从业经历 5 年以上。
4.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并持有相关执业证,在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实际从事专利代理、专利复审无效或专利纠纷处理等工作5年以上。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技术调查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或因违法违纪被解除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技术调查官的情形。
第七条技术调查官实行聘任制,以兼职形式参与案件相关工作;技术调查官的选任与管理遵循自愿申请、动态进出的原则。
第八条技术调查官任期3年,可以续任。到期后由其选任和管理部门决定是否续聘。不再续聘的,期满自然免除职务。技术调查官任期内,如因个人原因要求提前退出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其选任和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退出的决定。技术调查官的选任和管理部门认为技术调查官存在不适合担任的情形,可以书面告知其原因并要求予以解聘。技术调查官任期年度内无正当理由3次不能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的,其选任和管理部门可对其予以解聘。
四、履职要求
第九条 参与行政裁决案件办理的技术调查官确定或者变更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当事人应自收到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调查官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在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后发现回避理由的,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调查官应当自行回避;技术调查官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或正在担任本案当事人的证人、代理人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技术调查官的回避由合议组组长决定。
第十一条 根据行政裁决办案人员的指派,技术调查官在行政裁决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调查取证。技术调查官参与调查取证的,应当事先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就调查取证的范围、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提出建议。
(二)参与询问、口头审理。技术调查官参与询问、口头审理时,可以向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发问。
(三)提出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官应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出具意见和理由,并对当事人现有技术抗辩主张予以回应;技术调查意见由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签名,不对外公开;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技术调查意见作为合议组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合议组对技术事实认定依法承担责任;技术调查意见应当在案件合议前提交合议组。
(四)列席合议组有关会议。技术调查官在会议上提出的意见应当记入讨论笔录,并由其签名;技术调查官对案件裁决决定不具有表决权。
(五)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应当在裁决文书上署名。
五、附 则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遇有重大疑难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可以申请省知识产权局调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工作,也可以提请省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从国家技术调查官名录库调派技术调查官。
第十四条技术调查官对于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中知悉的案件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技术调查官违反与行政裁决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调查意见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积极参加其选任和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研讨等活动。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陕西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