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欺骗性,“栖霞苹果白兰地”商标申请被驳回

阅读:2195 2022-07-22 09:30:31 来源:知产北京
原告某公司在申请注册商标“THE QIXIA APPLE BRANDY”过程中,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对该商标申请予以驳回。原告认为其商标不具有欺骗性,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诉决定,要求被告重新作出决定。第52242572号“THE QIXIA APPLE BRANDY”商标
 
 
第52242572号“THE QIXIA APPLE BRANDY”商标
 
原告诉称,诉争商标系原告原创,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且同类商品中有大量包含“苹果”“APPLE”文字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也应该获准注册。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原告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做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商标“THE QIXIA APPLE BRANDY”通常可译为“栖霞苹果白兰地”,使用在白兰地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成分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诉争商标已构成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同时,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并非本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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