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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和《厦门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提高我市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优势突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强企,规范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我局结合厦门市实际,起草了《厦门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7月12日至8月12日,有关意见建议请反馈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联系人:王贻林
联系电话:0592-5077982
邮箱:1256828177@qq.com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2日
厦门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和《厦门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提高我市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优势突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强企,规范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是指通过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在全市同行业中知识产权工作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认定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动态管理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认定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每年组织开展一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且未被评定为市级以上(含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二)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专精特新”或其他具有较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能力的企业;
(三)具有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以及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执行情况良好;设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知识产权专员,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四)申报年度前三年共申请专利2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5件以上;获得授权专利8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2件以上,其它知识产权数量持续增长;
(五)企业经营状态及发展前景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每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3%以上,或每年研发投入5000万元以上;
(六)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预警、风险防控和纠纷应对机制,近三年无被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经行政最终或司法终审认定的行为;未被列入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项或者多项的,可以优先认定为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一)主导或参与过标准制定;
(二)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及其他奖项;
(三)承担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四)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
(五)开展专利导航;
(六)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七)实施专利许可与转让;
(八)开展专利保险;
(九)开展维权工作且成效显著。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申报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请书》;
(二)企业近三年申请及授权专利清单及证明材料;
(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预警、风险防控和纠纷应对机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激励机制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四)前三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前三年研发费用证明材料(年度审计报告中有研发费用科目的,不需要提供;无研发费用科目的,需提供加盖财务公章的研发费用明细表);
(六)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 信用承诺书。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优先条件的企业,还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在官方网站上发布通知,公布本年度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信息。
第八条 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报材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主管处室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核,并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政策咨询服务。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采用专家评审的方式,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技术、经济、管理、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必要时可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或要求申报企业进行陈述和答辩。 评审专家必须遵守相关的评审制度,并对申报企业的材料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主管处室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择优提出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拟认定名单,提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审议。
第十一条 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的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名单,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认定为“厦门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发文并颁发“厦门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牌匾。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二条 对列入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下列扶持:
(一)根据《厦门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二)符合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条件的,优先推荐;
(三)优先推荐参加“厦门市专利奖”、“福建省专利奖”“中国专利奖”等项目的评选;
(四)在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决策咨询、战略研究、对外交流、信息利用、维权援助、专利技术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予以重点指导和服务。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发文之日起计算。 获评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三年期满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企业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审核企业当前状况是否符合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条件,通过复核的企业保留“厦门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不重复享受一次性奖励),未通过复核的企业取消“厦门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并向社会公示,且3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应当承担以下任务:
(一)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继续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制度,进行知识产权战略布局,积极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促进专利向标准化转化;
(二)应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开展专利信息分析利用,开展专利导航与布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许可与转让等知识产权运营工作,促进企业以知识产权提升核心竞争力;
(三)积极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运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能力;
(四)制订宣传培训计划,提升企业管理层及员工知识产权意识,培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专职人才;
(五)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知识产权的调查、分析等相关活动;
(六)配合推广知识产权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书面或实地考察的方式,对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六条 已认定的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厦门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并向社会公示,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有第(一)条行为的,同时追缴已发放的一次性奖励资金:
(一)在申报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在知识产权、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受到行政处罚的, 被列入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存在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