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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强国示范城市建设,我局修订了《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4日(星期四),具体途径如下:
一、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311号1104房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促进处,邮编:510050。
二、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scjgj_hjy@gz.gov.cn。
意见建议以书面方式提交,单位提交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个人提交的,请签名和注明联系方式,并附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附件: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4日
(联系人:何洁莹,联系电话:83228038)
附件
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要求,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专项资金,分为资助资金和发展资金。
专项资金预算随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简称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一起编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申报评审、资金拨付、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以项目制方式分配、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科学分配、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是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建设知识产权强市;实现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发展,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
第六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以前补助和后补助方式对项目进行扶持。
前补助是指市知识产权局投入财政资金,并由市(区)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方式,约定工作内容任务、绩效目标、完成时限、资金投入、验收方式等内容,在项目执行前先行投入财政资金,待合同到期后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的财政扶持方式。
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绩效,由市(区)知识产权局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扶持方式。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的资金使用按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报批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平台的信息公开情况等。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全面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包括:预算管理、项目细化、资金拨付、绩效目标编制;发布申报指南,审核专项资金项目,制订明细分配方案;对项目实施、专项资金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跟踪监管,开展专项资金中期检查、项目验收、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对转移支付各区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算;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专项资金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将市级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纳入区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转下达工作;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项目受理、推荐和审核、信息公开等;组织项目实施,开展专项资金项目中期检查、项目验收、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获得资助资金的用款单位和个人,或承担发展资金项目的用款单位,负责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包括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权以及国际注册商标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
专利资助和商标资助标准按每年不少于25个百分点减少,2023年1月1日以后授权的发明专利和注册商标不再资助。
第十三条 资助资金申报人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二)具有广州市户籍或者持有“广东省居住证”上居住地址在广州市的自然人;
(三)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学生。
专利、商标为多方共有的,由共有专利、商标的指定代表人提出申请,且申报人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
无特别声明的,申报人相关信息以发明专利证书(申请书)、商标注册证所载信息为准。授权后权利人发生变更的,不予资助。
第十四条 专利资助的项目和标准如下:
第十五条 商标资助的项目和标准如下:
第四章 发展资金
第十六条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商业秘密保护等项目。
第十七条 发展资金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八条 对获得指定奖项或达到特定条件的高价值专利、商标给予扶持,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扶持标准如下:
第十九条 对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的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领域出口基地重点机构(企业)给予扶持,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每项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对在知识产权交易场所完成转让、许可,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的授权专利进行扶持。扶持标准如下:
第二十一条 支持知识产权金融,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扶持标准如下:
第二十二条 支持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对初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且专利数量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条件的,给予扶持2万元;完成首个认证周期通过再认证的,增加扶持3万元。
第二十三条 鼓励引进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扶持标准如下:
第二十四条 支持专利代理师培养项目,支持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代理人才培育和引进,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对完成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备案的,按不超过1万元/人的标准给予该专利代理机构扶持,专利代理机构应将不低于50%的资金奖励给首次执业的专利代理师。
第二十五条 对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维权资助,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扶持标准如下:
第二十六条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机制建设,强化知识产权跨部门联合执法、跨区域协作保护、建立健全社会共治模式,在行政、刑事司法、仲裁、调解等案件处理中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援助和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扶持标准如下:
第二十七条 支持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扶持标准如下:
第二十八条 支持地理标志和区域品牌培育、运用,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扶持金额根据申报单位申报的工作内容、工作指标等情况分档确立,每项扶持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九条 支持学校知识产权建设,支持学校开展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工作,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扶持金额根据申报单位申报的工作内容、工作指标等情况分档确立,每项扶持不超过20万元。
第三十条 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扶持标准如下:
第三十一条 支持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支持知识产权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传播,宣传知识产权工作,普及知识产权文化,每项扶持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二条 实施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培育,支持园区和企业提高商业秘密保护能力,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每项扶持不超过50万元。
第三十三条 支持知识产权重点工作,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分为市级重点工作项目和区级重点工作项目,主要支持方向: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知识产权创造;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扩大知识产权交流合作;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和文化建设。
第三十四条 各项目的申报范围、立项数量、具体扶持标准和申报周期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实际和财政资金情况确定,重点工作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市知识产权局审定。
第三十五条 发展资金项目申报限制: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预算管理。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门预算和市本级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编制预算,市知识产权局应根据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发展需求,组织项目入库,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细化。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细化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款单位和明细内容。市知识产权局应提前谋划,做好专项资金具体项目的收集和审核工作,确保资金安排和项目紧密衔接。
第三十八条 资金拨付。资助资金和发展资金后补助项目经费采取一次性拨付方式。
发展资金前补助项目的经费可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的方式。采取分期拨付的,拨付方式和拨付金额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发展资金前补助项目的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确保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会议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合理支出费用。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四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征集)、审核(评审)、公示、制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立项实施、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环节。
第四十一条 专家评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环节中,需组织专家评审的,应由市(区)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随机抽取原则确定知识产权、技术、管理、财务等行业专家,组成5人及以上单数的专家组,采取集中或网络评审方式对项目有关材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结果和意见作为项目立项决策、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公示。
第四十三条 项目合同。对已确定立项的向社会公开征集前补助项目,由市(区)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支持特定单位的重点工作项目,根据需要由市(区)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后补助项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无需签订项目合同。
第四十四条 中期检查。前补助项目合同执行中期,由市(区)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中期检查。中期检查以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中期报告的形式为主,市(区)知识产权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现场检查。
市(区)知识产权局应向项目承担单位及时通报中期检查结论。通过中期检查的,继续执行项目合同;不通过中期检查的,应予以限期整改,尚未下达的项目经费应暂缓拨付;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市(区)知识产权局可以终止项目合同。
第四十五条 验收。前补助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由市(区)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验收。验收以项目合同或项目工作方案为基本依据,采取材料评审和会议评审方式进行。
市(区)知识产权局应向项目承担单位及时通报项目验收结果。不通过首次验收的,应予以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项目承担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当申请二次验收,并承担验收费用。二次验收仍未通过的,终止合同。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市(区)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的,可酌情延期验收,无需承担验收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于终止合同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上缴尚未使用和未按规定使用的财政经费。
第四十七条 资助资金项目、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发展资金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第四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二条发展资金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第四十九条 第三十三条市级重点工作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第五十条 第三十三条区级重点工作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第五十一条 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征集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 项目申报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第七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在制定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应明确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
第五十四条 市(区)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和财务管理的跟踪监控。对执行进度慢、绩效目标偏离的项目,市(区)知识产权局应以书面形式及时责令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暂缓或停止执行。
第五十五条 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后,市(区)知识产权局应组织用款单位和个人,按照《广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中关于项目支出评价管理要求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十六条 市(区)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
第五十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人、用款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区)知识产权局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专项资金,3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九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市知识产权局在门户网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统一管理平台以及政府门户网站“营商广州”专栏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投诉处理等相关信息。区知识产权局、用款单位应通过本级政府或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知规字〔2020〕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或广东省颁布的新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国家或广东省的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