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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台湾旺旺,认为阿里巴巴的旺旺商标,侵犯了自己的相关权益,因此起诉商评委撤销阿里巴巴的注册商标。但一中院审理后并做出宣判,认为台湾“旺旺”商标与“淘宝旺旺”不构成近似商标,并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裁定。旺旺商标属于台湾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并于1992年进入中国大陆市场,且该公司与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关联企业,宜兰公司隶属旺旺控股有限公司。而宜兰公司已在大陆获得以“旺”字为核心的商标超过417个。此次,台湾旺旺公司起诉商评委,是因为商评委核准建立了网上交易平台“淘宝网”的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的“淘宝旺旺”商标。旺旺公司称,2004年阿里巴巴申请注册了“淘宝旺旺”商标,并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台湾旺旺认为,由于“淘宝旺旺”和“旺旺”商标构成近似且服务类别相同或近似,因此商评委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对此,商评委表示,裁定程序合法,定性正确,适用法律得当,之所以被核准注册,是因为两家公司的性质商品都各不相同,且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第三方到庭参加诉讼,表示与商评委的意见一致。最终,一中院审理并做出宣判:“旺旺”商标与“淘宝旺旺”不构成近似商标,并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