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7.1日,专利代理师/高级知识产权师资助3000元,知识产权师/正高知识产权师分别资助1000元/5000元!

阅读:662 2022-07-01 09:24:02 来源: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快推进引领型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积极发挥知识产权对创新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佛山市顺德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解决(联系电话:22803111)。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31日
 
佛山市顺德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优化知识产权供给,助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商标权、专利权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或批准保护的地理标志。
 
第三条  本办法资助的对象为顺德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以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顺德区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资助对象近三年无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或恶意商标申请行为,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  本办法采用无偿资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我区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以及政府部门确定的支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所资助项目应为上年度发生且已完成的项目,每一年度内相关单位申请的资金资助分配根据区人大批复的预算额度安排实施。
 
第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扶持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类别和标准
第六条  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工程,每年安排不超过 16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创新主体申报各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各级专利奖项,参与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请求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等,提升企业创新创造能力及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水平。
 
(一)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 20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或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
 
(二)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一次性分别资助 30、20、15万元,且应以在顺德行政区域内的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该奖励。
 
(三)对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一次性分别资助 15、12、10万元,且应以在顺德行政区域内的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该奖励。
 
(四)对获得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一次性分别资助15、10、5万元。
 
(五)对获得驰名商标行政保护的,给予每件商标 30万元资助。商标权为多方共有的,则应以在顺德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注册人提出申请。
 
(六)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批准保护的,给予申报主体每件商标或每个地理标志产品 30万元资助;对企业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含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专用标志使用权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第七条  加强知识产权海外布局,每年预算资金不超过 100万元,用于支持创新主体走向国际市场。
 
(一)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每获得一个指定国家(地区)注册的资助1000元,每件最多资助10个国家(地区)。申请人在取得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和指定国核准注册证明后,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一次性申请资助。
 
(二)在欧盟知识产权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或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取得商标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同一申请人每年最多资助5件。
 
(三)在国外单一国家取得商标注册的,每件资助2000元。同一申请人每年最多资助5件。
 
第八条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知识产权证券化。
 
(一)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银行贷款,在企业还本付息后,按企业实际融资额给予2%的资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本项目每年预算扶持资金不超过 600万元。为扩大企业扶持范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每家企业最多可申请 1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
 
(二)对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并按时还本付息的,每家企业每年按其实际归还本金的5%以下给予资助。若市级对开展证券化的发行主体、企业给予资助的,区级对符合规定的每家企业的资助标准通过以下公式来计算:区级资助比例=5%-市级资助比例(含发行主体和企业);若发行主体、企业根据市级政策未能享受资助的,区级对符合规定的每家企业资助比例为5%。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本项目每年预算资金总额不超过1600万元。每笔融资存续期间资助期限最长3年。
 
第九条  促进知识产权高水平服务,每年预算资金不超过 50万元,用于引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
 
(一)支持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入驻顺德知识产权大厦,打造顺德特色知识产权服务集群。
 
对入驻顺德知识产权大厦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含入驻的分支机构),给予三年租金补贴。第一年给予 50%的年度租金补贴,第二年给予 30%的年度租金补贴,第三年给予 20%的年度租金补贴,单个机构每年租金补贴总额不超过 12万元。
 
(二)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对我区企事业单位等培养或从区外引入的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或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在该单位在职,且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按每人1000元、3000元、5000元标准对个人给予资助。同一人同一职称只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
 
(三)引导企事业单位引入、培养中高端人才,壮大知识产权创新服务人才队伍。对我区企事业单位等培养或从区外引入的专利代理师(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在该单位在职,且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3000元标准对个人给予资助。同一专利代理师只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
 
第十条  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
 
(一)保障快维中心工作开展。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持续支持中国顺德(家电)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相关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资助。每年预算不超过 1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海外维权。
 
1.在外国(地区)提起侵权诉讼资助:顺德区域内企业获得外国(地区)专利授权后,在外国(地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宗案件一次性给予 20万元资助,其他国家或地区每宗案件一次性给予 10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生效的判决文书为准。
 
2.在外国(地区)积极应对侵权诉讼资助:顺德区域内企业在外国(地区)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宗案件一次性给予 20万元资助,其他国家或地区每宗案件一次性给予 10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生效的判决文书为准。
 
(三)通过广东省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知识产权(专利)联盟,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申报扶持资金时,联盟具有法人资格的,由联盟提出申报;联盟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联盟内推荐成员单位提出申报(提供《联盟成员单位同意申报函》)。本项目每年预算扶持资金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同一年度同一单位或个人获得本办法各类资助总额不超过 500万元,所有资助币种为人民币。如当年度所有项目应资助额度超过人大预算资金总额时,根据项目应资助额度,按比例在实际预算额度内分配扶持资金。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经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编制本办法的申报指南,明确规定当年度的支持范围、支持方式、支持标准、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所需提交材料、评审方法等具体事项,并通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以及其他公开信息渠道向社会发布。每年度可供申报的项目,以当年申报指南明确公布的项目范围为限。一事一议项目,不纳入年度申报项目范围,具体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单独或联合有关镇(街道)、区属部门等提出专项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本办法支持项目。
 
(一)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申请的专利;
(二)非正常状态或法律不予保护的专利;
(三)专利权存在纠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资助的;
(四)所涉商标正在申请、审查或不核准注册,以及商标处于转让程序等权利不明确状态或商标失效的;
(五)同一商标被重复认定为驰名商标。
 
第十四条  各申报单位(含个人)原则上不得以相同项目(同一实施内容,下同)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区级财政扶持资金,且提交申报材料时,需对此作出书面承诺,若因违背承诺而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
 
相同项目确因特殊情况已申报其他扶持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资助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根据当年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申报指南要求填报申报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制作并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二)审批程序
 
1.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书面申报材料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2.申报项目审核结果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个工作日,项目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审批程序发文公布当年度资助名单及资助金额,并按法定程序拨付扶持资金。
 
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给予异议人书面意见回复,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四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行信息公开管理,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之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局官方网站或其他政府指定的有关信息公开渠道,公开如下信息:
 
(一)本办法;
(二)本办法的年度申报指南(通知),包括申报时间、条件、资助范围、材料要求等信息;
(三)本办法每年度资助的申报名单及对应资助的项目等信息;
(四)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七条  需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制度,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依照合同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并根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接受和配合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审计监督、项目验收等工作。需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对扶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支持的方向和项目合同确定的范围。扶持资金不得用于单位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国家规定扶持资金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已签订项目合同的扶持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投资主体、项目内容、实施地点、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变更的事项和理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视情况作出继续支持或者核减扶持资金的决定。对于擅自变更,以及停止项目实施(除不可抗力外)的,应限期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
 
第十九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扶持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财政经费的管理要求,组织开展资助项目的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
 
第二十一条  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项目申报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依法依规施行信用惩戒,取消其 5年内申请各类知识产权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对于2021年12月31日前发生,符合《佛山市顺德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顺市监〔2020〕32号)规定需资助的项目,按照原办法予以资助,对于2022年1月1日后发生需要资助的项目按照本办法予以资助。原《佛山市顺德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顺市监〔2020〕3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佛山市顺德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20年,我区修订出台了《佛山市顺德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顺市监〔2020〕32号)(以下简称“旧《办法》”),对推动顺德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知识产权战略深入实施,上级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导向有所调整,社会主体对政策的需求也发生了明显变化,旧《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与工作实际不相适应的情况。
 
针对上述情况,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确保我区知识产权政策符合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上级有关工作部署,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对比周边地区的知识产权政策,我局拟优化知识产权供给,重新制订《佛山市顺德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二、政策目的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纲要明确提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改革发展,协调好政府与市场、国内与国际,以及知识产权数量与质量、需求与供给的联动关系,全面提升我国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大力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新发展阶段,知识产权突出高质量导向,强化转化运用,因此我局制定的新《办法》,删除了有关专利申请及授权的资助,增加了对高价值知识产权的资助,例如“湾高赛”、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等;加大了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支持,例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联盟等。同时针对我区知识产权人才不足的实际,还增加了知识产权人才的激励制度。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资助的力度和资助范围,优化了扶持结构和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引导社会主体加强创新,释放区域知识产权发展红利,激发知识产权在加速经济科技发展、推动创新创业、引导市场有序竞争上的巨大活力。通过政策引领和强有力的扶持,全面推动我区知识产权产出,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和服务水平,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三、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发〔2017〕24 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务院印发了《“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上述文件反映各级党委和政府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保护创新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创造的基本保障作用,促进形成更多关键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
 
2.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 号)明确规定“各地方不得以资助、奖励、补贴等任何形式对专利申请行为给予财政资金支持”,新《办法》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旧《办法》规定的相应政策进行了修订。
 
3.参考《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21年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工作方案暨开展大赛培训宣讲活动的通知》(粤知〔2021〕42号)第22页第七点的有关规定,设定对获得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金奖、优秀奖的资助项目及金额。
 
4.参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56号)第7页第13点、《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第22页第三节设定“对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并按时还本付息的”资助项目及金额。
 
5.参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56号)第12页第(二)点、《佛山市促进专利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佛市监办发〔2019〕11号)第8页第(四)项第3点的有关规定,设定对专利联盟的资助项目及金额。
 
6.参考《佛山市促进专利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佛市监办发〔2019〕11号)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设定“对入驻顺德知识产权大厦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租金补贴项目及金额。
 
四、主要内容
 
新《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扶持类别和标准、项目申报和审批、监督和绩效管理、附则。具体如下:
 
(一)第一章共五条,主要规定:制定的目的和依据、资助范围、申报主体、资助方式、管理部门等内容。修订部分主要是因应有关文件规定及新形势的发展进行的,增设“资助对象近三年无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或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规定。
 
(二)第二章共六条,主要规定: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第(一)项对比旧《办法》的规定,删除了“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以及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当年发明专利申请数比上年增长15%或有效发明专利增长20%以上的,增加支持10 万元”的规定;第六条第(四)项对比旧《办法》的规定,增加了“对获得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的资助”的相关内容;第六条第(五)项与旧《办法》的规定对比,限定了所扶持的“驰名商标”为获得行政保护的驰名商标,同时将对获得驰名商标行政保护的支持下调至30万元,保持与上级资助额度一致;第六条第(六)项与旧《办法》的规定对比,增设了“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含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专用标志使用权”的扶持。
 
第七条第(一)项对比旧《办法》的规定,删除了关于申请PCT专利和海外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对比旧《办法》的规定,增设了“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商标注册及在国外单一国家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况的资助”,并对马德里商标注册的资助规定进行了调整。
 
第八条第(一)项对比旧《办法》的规定,主要修改了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银行贷款”的资助金额的计算方式,按照企业实际融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计算更便捷,也更具针对性和实操性;第八条第(二)项对比旧《办法》的规定,增设对“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并按时还本付息”的资助项目及金额。
 
第九条第(一)项对比旧《办法》的规定,对资助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增加“含入驻的分支机构”的规定;第九条第(二)、(三)项与旧《办法》的规定对比,增设“对培养或引入知识产权师职称和专利代理师资格”的资助项目及金额。
 
第十条第(二)项第3点对比旧《办法》的规定,增设了对专利联盟的资助项目及金额。
 
第十一条沿用了旧《办法》的规定。
 
(三)第三章共四条,主要规定:申报方式、不符合资助情形、申报要求、申报流程。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沿用了旧《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第(四)项与旧《办法》的规定对比,删除了“商标处于续展、变更不予资助”的规定,增设了“商标失效不予资助”的规定。
 
第十五条第(一)项与旧《办法》的规定对比,删除了“通过佛山扶持通申报”的表述;第十五条第(二)项第3点与旧《办法》的规定对比,增加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处理规定。
 
(四)第四章共六条,主要规定:资金管理、监管要求、资金监管等内容。
 
第十六条与旧《办法》的规定相比, 删除了“在佛山扶持通公开”的表述。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沿用了旧《办法》的规定。
 
(五)第五章共一条,主要规定:文件有效期、实施时间、废止旧文件、解释部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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