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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政策
对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成功贷款,并还款完毕的企业,融资贴息资金原则上每年核拨1次,对同一笔贷款项目采取企业还贷后给予一次性核拨的办法,由市级财政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安排,按比例下达给各县(区)财政,再由县(区)市场监管局拨付给申报企业。有条件的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相应配套。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额度:
1.企业仅以专利权作为质押物获得贷款的,补贴的融资成本包括贷款利息以及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等融资服务费用;
2.企业以专利权质押并且以除专利权外的其他资产担保、抵押等方式获得贷款的,补贴的融资成本为专利权质押部分的贷款利息。
3.每家企业12个月内享受贴息总额,按贷款实际金额*LPR*30%计算,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进行支持。
4.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分别按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进行支持,上限均为5万元。
二、申报对象
在抚州市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主专利权的企业或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担保、保险等服务机构。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与银行签订了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或申报单位与银行签订了由其它单位担保的贷款合同,同时与担保单位签订了以专利权出质的反担保合同,且上述合同已按约定履行;
(二)申报单位已按期支付利息,不存在违约行为,其中清还本金的优先资助;
(三)申报单位既是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又是出质专利权的权利人;
(四)专利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五)申报单位出质的专利权质押期间必须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有效,且无专利纠纷;
(六)符合江西重点发展和支持的产业项目,在前项支持总额的基础上浮5%。
四、申报材料
申请时需要填写《抚州市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二)申报单位出质的专利权证书;
(三)申报单位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四)申报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及合同履行相关凭证,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与申报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占比证明,并明确担保物中知识产权占比,以及是否有其他财产抵押;
(五)必要时提供专利权评估或担保、保险服务收费合同(协议)、评估报告、评估费用和担保服务费用票据;
(六)申报单位已按期支付相应利息的证明材料(贷款收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银行划款凭证等);
(七)本次申报时间段内已支出费用及贷款利息费用汇总表(含时间、凭证号);
(八)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经审核后退回。申报单位应保证上述申报材料属实,如申报不属实,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申报时间及受理单位
申报时间:常年。
受理单位:各县(区)市市场监管局。
六、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下达通知要求,按工作职责负责本地区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工作,不得滞拨、截留。抚州市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