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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
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精神,决定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证明事项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应由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二、告知承诺方式
各地市归口管理部门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机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见附件),将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核查权力等告知专项审计中介机构。
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的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中,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后,不需再提供适用证明事项相关佐证材料。
不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的,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供符合本通知“适用证明事项”所列3项条件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职业资格、人员情况等证明材料。
三、工作要求
1.各地市归口管理部门要通过服务场所、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专项审计中介机构查阅、索取或下载。
2.各地市归口管理部门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宣传、解读,做好相关信息咨询、承诺受理、投诉处理等管理服务,积极推行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信用管理机制,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附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4月19日
附件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
一、基本信息
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告知
(一)适用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应由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二)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相关条件要求。
(三)承诺方式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专项审计中介机构,须签署本《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与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一并提交至申请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中。
(四)承诺效力
1.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收到申请企业提交的专项审计中介机构有效承诺书后,不再要求其提供适用证明事项的证明材料;
2.申请企业提交的专项审计中介机构承诺书仅在当年度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有效。
(五)不实承诺的责任
1.提供虚假承诺的专项审计中介机构,视为“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2.对提供虚假承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处理。
(六)核查权力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在认定工作事中事后有权对专项审计中介机构承诺事项进行核查。
(七)公开范围
本告知承诺书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体系内部公开。
三、专项审计中介机构承诺
(一)本告知承诺书中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