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绛经济技术开发区 建设和发展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试行)

阅读:799 2022-04-20 09:37:16 来源:新绛县政府网

为进一步推进新绛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努力把开发区建设成为县域经济增长的主动力、经济转型的主引擎、项目建设的主战场。根据《山西省开发区条例》及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奖励对象

第一条 奖励范畴是指在本行政区域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及引进的技术、人才、团队、资金。在招商项目洽谈中起实质性促成作用,使得项目成功落户开发区的第一引荐人,都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奖励。

 

第二章 项目入区条件

第二条主要围绕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精细化工、现代服务业等行业领域开展招商,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国家环保、安全、节能等要求。一般性项目的入区条件为投资1亿元以上,亩投资强度300万元、产出强度150万元、税收强度15-20万元。培育型、成长型、科技型项目按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重点扶持政策

(一)土地规划

第三条 对开发区确定优先发展的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项目、精细化工、现代服务业等新兴产业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土地成本价出让。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对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项目采取土地计划指标优先予以保障。

第四条 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拆除旧厂房或者利用原有工业厂房、在建厂房加层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企业组织工业项目用地,免收容积率增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二)行政审批

第五条 严格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高质量完成三大类14项政府统一服务事项,全力实现一般工业项目“全承诺、零审批、拿地即可开工”。

第六条 优化“一窗受理”“一链办理”“一网通办”“一次办结”的“四个一”集成服务机制,建立“全天候即时应需服务”制度,推行“延时服务”“错时服务”“上门服务”等服务举措,力求审批时限最短、办事流程最简、服务质量最优。

第七条 对于开发区权限外的审批事项,成立领办代办服务队伍,建立领办代办服务机制,为企业提供全程无偿领办代办服务。

(三)金融扶持

第八条 凡当年新注册到开发区的企业,经认定为中小微企业,且根据从业人员情况,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创业补贴。

第九条 对入驻开发区的重点企业,按照企业年度贷款利息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入驻开发区的重点企业提供银行信贷应急周转金,对企业在银行贷款年度倒贷期间,可申请短时间“零息”或“低息”的应急周转金。

第十条 对当年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行政审批部门登记为股份制公司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在沪深港三地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四)科技创新服务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激发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对企业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机构开展的技术合作费用,经认定后按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提升改造,对企业新上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项目,产值、税收有贡献的,经认定后按总投资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于建立国家、省、市三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公共服务窗口平台、检验检测中心、实验室、融通型专业技术等平台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对年度公共服务平台运营良好、活动开展丰富、技术承接及转化明显、服务业绩显著等方面有突出业绩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政府购买服务或者直接奖励。

第十二条 凡当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认定的,给予最高不超20万元的奖励;科技型企业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发明专利每项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十三条 被评为省级行业及细分市场“单项冠军”和“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每户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中小型工业企业(小升规),给予每户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开发区产业升级具有重大推动作用并进入产业化阶段,实施成果明显的项目,经评审,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同时,引进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奖金额度按特殊奖励实施。

(五)数字经济

第十五条 鼓励工业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发展,全面推动智能制造,对认定为国家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工业企业智能制造专家诊断和评估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半导体、通信设备、人工智能、信息安全、传感器、计算机、光电、电子专用装备及关键电子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电子信息制造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50万元补贴。

(六)总部经济

第十七条 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在开发区成立地区总部,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亿元的投资性公司,给予100万元奖励。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管理性公司,给予50万元奖励。

(七)进出口贸易

第十八条 鼓励大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凡参加国际、国内举办的对外贸易、行业大型展销会、交易会、展览会等活动且设立摊位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参展费用补贴;对围绕开发区特色产业在县域内外举办的省级以上特色展交会给予最高不超100万元的参展费用补贴。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市场,扩大进出口贸易规模,按年增加部分成交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人才智力奖励

第二十条 促进企业家队伍健康成长。培养企业家队伍与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建设同步谋划、同步推进。强化对企业家政治引领,特别是年轻一代企业家的理想信念教育。加强对新生代、“创二代”企业家的培育,实现薪火相传,优先提名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二十一条 弘扬企业家精神。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进行宣传报道。对获得全国民营企业500强或本行业前100名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进入山西民营企业100强、行业前20名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九)创新创业平台

第二十二条 鼓励社会资本在开发区建设创新创业基地、孵化器、众创空间等中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经认定后,按照总投资的1%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时,对中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荣誉称号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创新创业基地的,每年根据税收和就业情况,给予投资方租赁费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第二十三条 入区的优质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对当地优势产业、产品进行电商化改造,形成明显效果,根据每年税收和就业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于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组织行业企业抱团对接各类知名互联网资源,开展联合营销、品牌推广活动,并取得成效的,根据税收和对产业的推动作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产业规划的重点生产加工型企业入驻开发区“双创”基地的,在厂房租赁费用上采取与税收挂钩的扶持政策。

(十)招商引资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引荐区外资金和项目(除软经济项目外)入区成功的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项目建设期限不超过2年,对引荐人按固定资产投资的3‰予以奖励。

(十一)配套建设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转移到开发区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优质企业,在固定资产转移过程中产生的搬迁费用进行补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对新投资建设的生产性项目,在项目实施前期,开发区将免费为项目建设实施方提供临时办公场所;对新入驻企业办理前期行政审批手续所需的费用,经开发区评审,列入财政预算,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十二)其它

第二十七条 对我区引进经济转型升级急需的领军拔尖人才,凡能够引领产业发展、带动区域性产业结构调整、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等突出贡献的,可采取“一人一策”的引进方式;对开发区在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和重要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优惠政策,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第四章 优惠政策和奖励落实程序

第二十八条 申报及认定

(一)引荐人:项目开工3个月后,由引荐人申请、登记,经审核后,按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的10%预先奖励;项目竣工后,按协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的40%予以奖励;项目竣工达产验收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结清剩余奖励。

(二)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引荐人或企业,按上述要求到开发区招商引资部领取并填写《新绛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优惠政策及奖励申请及审核意见表》,按相关程序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开发区按内部流程,审核、审评后予以奖励。

(三)一个项目由投资人和开发区共同认定一个引资人或一个引资团队。

(四)投资人不能同时以引资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资奖励。

(五)获得扶持奖励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协调全县涉企服务职能部门预算的奖励资金和争取的上级奖励资金,给予开发区不低于三分之二数额的支持。对于国家、省、市制定的环保、安全、科技、创新创业等政策遵照执行。如上级政策变动,以新政策为准。同一政策、同一级别的项目资金只可享受一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具体条款由新绛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解释,相关政策修订时,执行标准以新修订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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