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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支持商业航天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按照《北京市支持卫星网络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要求,紧抓卫星网络产业发展重大机遇,助力“两区”建设,培育战略新兴产业,加快构建航天产业生态,促进商业航天产业集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支持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航天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机构等。
第三章 支持内容和标准
第一条 支持企业入区发展。对具有创新性、潜力型且实现产业化的项目,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对生产经营正常并首次升规入统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二条 支持企业集聚发展。对自主研发能力强、具有关键核心技术的企业,租赁具有合法合规手续的办公、研发、生产类用房的,按照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连续三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房租补贴。
第三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聚焦火箭、卫星、地面终端等航天领域产业化项目,对企业上年度新购置的研发和生产设备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总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企业建设创新平台。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创新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等资质认定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北京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资质认定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实施晋档补差;对首次获得市级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制订行业标准。对主导编制商业航天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团体、地方、军用)标准的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支持多元融资发展。对上年度通过银行贷款或融资租赁方式扩大产能、提升研发创新能力的企业,按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高不超过三年,每家企业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贴息支持。设立商业航天专项基金,支持潜力型企业快速发展。支持企业登陆多层次资本市场,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大力支持。
第七条 支持建设公共服务平台。鼓励服务机构或企业开放空间、共享设备,为区内商业航天企业提供实验、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按照签订合同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资源提供方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三条和第七条不重复支持)
第八条 支持降低创新发展风险。对上年度获得市级商业航天发射保费补贴的企业,按照其所获得的市级政策支持额度给予1:1区级配套支持。
第九条 支持开展高水平行业交流活动。鼓励商业航天企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联合发起组建产业联盟。鼓励企业、机构在大兴区举办国际、全国性的行业交流活动,按照实际活动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全方位做好服务保障。发挥“两区”政策叠加优势,积极向国家、市级有关部门争取政策突破、先行示范。开辟企业“绿色通道”,对商业航天企业、机构,在人才落户、医疗服务、子女入学、金融服务、住房保障等方面给予精准服务。
第四章 工作流程
(一)项目征集。由大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每年面向全区征集相关项目。
(二)项目审核兑现。大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协助开展项目审核,并按照既定程序在大兴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予以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持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和有关证据,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附 则
(一)本办法由大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二)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大兴区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