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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强省建设纲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及我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按照2022年全省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部署,促进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省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促进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22年3月23日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强省建设纲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及我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落实2022年全省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要求,促进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引领带动全省园区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建设要求
根据《黑龙江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黑知规〔2018〕1号)规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以下简称试点示范园区)分为试点、示范两个层级,采取先试点后示范的方式进行,每个层级建设周期为三年,建设主体为园区管理委员会。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强园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提升园区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二)强化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导向,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提升园区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三)针对园区主导产业开展专利导航,积极培育高价值专利,提升园区知识产权运用能力。
(四)完善园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升园区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五)大力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建立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互补互促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六)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营造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二、具体目标任务
(一)三年建设期内每年必做任务。
1.试点示范园区应采取多种方式开展驻区企业知识产权培训,年度培训各类人员100人次以上。
2.试点示范园区应大力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试点园区、示范园区年度新增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达到2家以上、5家以上。
3.试点示范园区应在每年年底前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当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4.试点示范园区应引导驻区企业规范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杜绝非正常专利申请和恶意商标注册。
(二)组织实施阶段(第一年建设期)
1.试点示范园区应在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显著位置,悬挂省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发的“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标牌,宣传和展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建设工作。
2.试点示范园区应成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试点示范园区六个方面主要工作任务,统筹协调园区相关部门,推进落实各项建设工作。
3.试点园区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示范园区应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工作人员2人以上;明确工作职责,分解任务目标,落实专项经费。
4.试点园区应建立健全园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示范园区应构建完善园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组织驻区企业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基础条件,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和激励机制。
(二)推进实施阶段(第二年建设期)
1.试点示范园区年度专利授权量较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较上一年度增长5%以上。
2.试点示范园区年度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数量2至4家,有效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3.试点示范园区引进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1至2家,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构建园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
4.试点园区60%以上、示范园区80%以上的规模型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要达到“四落实”,即建立制度、设有部门、配备人员和落实经费。
5.试点示范园区应提升驻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积极培育高价值专利,建设园区专利成果转化展示区。
(三)总结实施阶段(第三年建设期)
1.试点示范园区应推动驻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体系(GB/T 29490-2013)贯标认证,建设期内园区首次通过认证企业2至4家。
2.试点示范园区围绕主导产业有效开展专利导航工作,建设期内开展或完成产业专利导航分析。
3.试点示范园区对照各园区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方案中设定的目标,参照《黑龙江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中五个方面十三个指标,全面梳理建设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4.全面完成其他各项工作目标。
三、验收要求事项
(一)验收方式
试点示范园区报送验收有关材料,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到试点示范园区实地查看,对验收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对标。
(二)验收材料
试点示范园区结合园区工作实际,总结试点示范工作完成情况,以园区管理委员会名义行文报送“黑龙江省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情况报告”,提交《黑龙江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相关佐证材料。
(三)保级晋级
1.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周期为三年,省知识产权局对期满的试点园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可申请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也可申请新一轮知识产权试点园区;验收不合格的,经申请,可给予一年工作完善期,进行延期验收。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取消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称号,两年内不能再申请知识产权试点园区。
2.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由省知识产权局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合格的,保留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制定并印发新的示范园区三年工作规划,继续开展示范园区建设工作。复核不合格的给予一年完善期,再复核仍不合格的不再保留其称号。不提出复核申请的,其称号到期自动失效。
3.根据《黑龙江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试点园区得分应高于70分,示范园区应高于8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