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东知保字〔2021〕25号
东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修订
《专利快速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备案主体创新积极性,提升我市知识产权水平,加强专利快速预审管理,现对《专利快速预审管理办法(试行)》(东知保字〔2021〕6号)第十四条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四条 备案主体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予以警告通报,取消备案资格一年,一年后需提交质量承诺书方可再次申请备案;违反第十三条其他款规定的,予以约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不等期限的暂停服务处理。
代理机构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予以约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不等期限的暂停服务处理。
东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