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积极条件
(1)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实用新型或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个人或单位就同样的实用新型或发明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申请日之前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相较于现有技术,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与进步,该发明有显著进步和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实用性是指该实用新型或发明能使用或制造,并且可以产生积极效果。
(2)外观设计专利在新颖性方面同发明和实用新型要求相同,在创造性方面只要求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基于性质不同,外观设计专利并不要求具有实用性,而是要求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我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相较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有明显区别,且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前已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的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2.消极条件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能授予下列对象专利权,即不得提起申请:①科学发现。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④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对其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权。⑤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